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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合理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才能更好的保障您的权益

来源: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 2023/3/9 14:57:28 关注度:29715次
     【案例简介】2022年某日,一辆渝牌车辆在甘孜州康定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严重,驾乘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车辆随行人员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勘及后续定损后,发现该车损毁严重已无维修价值。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某协商,拟按全损 28 万核定损失,李某表示对全
  损方案认可,但其车辆新车购置价 38 万,车辆才使用 2 年,为什么只赔付 28 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李某,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损险保额为28万,故只能按照 28 万进行赔付。李某这才回想起投保时认为平时只是发生小的擦碰事故,没有必要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这样保费也能便宜一点,现在却只能按照 28 万赔付,难免有些懊悔。
  【案例评析】
  一、赔付依据: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十三条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该车投保时,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为 28 万,未约定免赔额。
  二、计算方法:车辆全损,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中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以及保险合同约定,该车最高赔偿金额最高为 28 万。
  【案例启示】
  车损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 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 商确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协商车辆保险金额时,尽量确定该车的实际价值,以避免车辆全损时赔付金额无法达到预期,因此建议广大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正确评估,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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