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险:因被保险人重大过失造保险标的损失,能获赔吗?
来源: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 2023/3/9 14:55:29 关注度:24222次
【案例简介】2019 年的某日,重庆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XX 号造粒车间在生产中突然起火燃烧,火势失去控制致使整个 XX 号造粒车间过火,随后蔓延至相邻的某公司库房和生产车间,造成自己的厂房及存货、相邻公司的存货等受损。随后,消防部门对案件开展了详细地调查取证工作,认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流程和日常消防管理存在中管理缺陷,并在火灾责任认定书上明确了当事人违规操作的事实。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事由拒赔,法院审理支持保险人的观点。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 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根据《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该规定系法律禁止性规定;被保险人作为专业的包装公司,应当知晓该规定并进行相应的消防知识培训,同时生产活动使用的材料属易燃物,更应当提高防火的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现场管理人员知晓员工用打火机选
料未制止,也未进行过消防安全培训,构成重大过失。二审法院认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专业包装公司,应当知晓消防法所规定的禁止在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管理。但某包装公司明知涉案火灾所在的车间系生产塑料颗粒易燃物的车间,却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允许或放任员工使用打火机选料的方式,造成火灾,属重大过失行为。
被保险人对工人用火作业纵容放任,造成重大过失,因此即便其购买了保险,也不能获得理赔。
【案例启示】
近年来,广大消费者保险观念随着社会发展日益提高,保险成为风险转移的金融产品。然而,个别保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保险,就可以疏忽安全管理,放任事故发生,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借此案例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加强保前、保中风险管控,保后进行风险防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