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昌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他在城区某手机店购买的手机,刚使用就发现该手机屏幕无显示,遂回到手机店进行退货,却遭到店主的拒绝,店主只同意给其换货,不同意给退货,张先生对该品牌的手机已经失去信心,不同意换货,坚持退货,于是张先生来到县消协办公室,希望县消协为他主持公道。
昌乐县消协马上与店主取得了联系,根据《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售出之日7日内起,移动电话机出现性能性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而该手机故障属于《移动电话机性能故障表》附录3所列性能性故障“屏幕无显示”这一状况。
经过工作人员的精心调解,最后店主同意给张先生退手机款600元。通过此案例,昌乐县消协提醒广大的手机用户,购买手机出现上诉现象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不要让经营者以不给退货为由,而使自己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