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2022/12/5 11:52:35 关注度:23215次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涪陵区宜金昇食品超市经营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涪陵区宜金昇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并建立完善进销货台账,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并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召回通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该批次食品进货票据,索取了供货方、生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且按照商品注明的存储条件存放,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免于行政处罚。
二、南岸区长生桥镇国平食品超市销售的紫薯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岸区长生桥镇国平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紫薯脆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年6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紫薯脆片为河南鼎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原因为厂家包装盒密封度不够导致。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及时开展召回工作,但截至目前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其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整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渝北区坝子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螺丝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北区坝子蔬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7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渝北区坝子蔬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没款金额合计1003元(壹仟零叁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