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教育 > 消费热点

北京金融法院:警惕保证保险“高利放贷”现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22/11/11 17:52:40 关注度:20491次
        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
  《白皮书》指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呈现出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一般要有房屋抵押,同时还须向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借款人向银行偿还本息的同时,还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当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先向银行垫付欠款本息,然后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保险公司所有费用,包括保费、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等。
  北京金融法院调研发现,该模式下存在三个重要问题。
  首先,银行、保险两家联手“高利放贷”,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银行、保险两家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绑定消费者,通常银行贷款利息并不高,年息7%、8%不等,一般不超过10%。但贷款利息加上罚息、保费、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后通常达到或远远超出24%,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即以合法形式向法院起诉,这一系列费用最终由金融消费者承担。
  其次,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客观上存在规则漏洞。目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比如金融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当如何认定、金融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当如何认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保险公司利用前述规则漏洞,以小额、少量、散见的诉讼进行“试水”,企图获取法院支持,后以大额、多量、集中的方式,利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尺度不一,标准并不统一,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三是保险公司为P2P平台等渠道商“兜底”,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有的保险公司通过此种方式与P2P平台联手,为P2P平台放贷提供保险,以极小的“保费”为资本,撬动大额资金池,极易引发连锁、衍生性金融风险。此外,保险公司的此种行为存在绕过国家对P2P的监管,规避法院对涉P2P案件的审查,实现不法利益的可能。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向保险企业建议,要畅通会商机制,加强与银保监会沟通。一方面,对于银行采用此种模式开展的贷款业务,应提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完善监管规则。另一方面,对于信用保证保险这一类金融产品,应提示银行优化产品内容,加强风险防控。对于案件中遇到的具体金融业务和监管规则问题,应主动向银保监会了解情况,确保审理符合市场实际和监管规则。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当事人与P2P平台的关联背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坚决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除了“高利放贷”,《白皮书》还点明了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不规范,部分保险公司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等。
  在向行业发出合规经营建议的同时,北京金融法院还就普通金融消费者投保给出四点建议。
  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别被保险产品名称忽悠,要了解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标的等;二是注意区分传统保险产品与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勿舍本求末;三是老年人要注意名为保险、实为以房养老的诈骗。北京金融法院提醒,保险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经营保险业务;四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尤其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千万不要嫌麻烦,对于相关条款的解释,一定要认真阅读、充分理解。
  据《白皮书》披露数据,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从保险公司败诉原因看,主要集中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理赔协议显失公平等7个方面。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