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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双11”|浙江对广告发布审查提示:这些广告词,不可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22/11/11 17:49:09 关注度:20285次
       近日,为规范“双11”期间广告促销活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重点领域、易发隐患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广告发布做出审查提示。
  严禁出现使用特定标志标识、人员形象等行为。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形象,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服(包括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建党建国建军等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不得出现不规范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内容。
  严禁出现违反公共道德的内容。不得出现损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等内容;不得出现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职业、地域歧视等内容;不得出现淫秽、低俗、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严禁出现最高级用词和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国家级”“第一品牌”“极品”等用语。
  严禁出现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通过虚构原价、谎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以低价诱骗以高价结算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严禁出现违法违规宣传专利信息等内容。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合规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严禁出现违法违规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等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严禁出现违法违规宣传保健食品的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严禁出现违法违规宣传酒类产品的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严禁出现违法违规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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