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来源: 2009/2/10 13:02:20 关注度:115288次
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管理、医药、卫生食品、进出口检验、交通等部门。消费者在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不能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在接到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