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维权援助 > 维权经验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来源: 2009/2/10 13:02:20 关注度:115288次
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管理、医药、卫生食品、进出口检验、交通等部门。消费者在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不能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在接到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