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站新闻 > 市场监管

市消委召开《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4/8 16:18:51 关注度:336212次

     2009年4月7-8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召开《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部分区县消委负责人、市消委理事单位专家、教授、律师与会,从自身消费维权工作经历和各自专业的角度,提出了数十条对新《消法》修订的意见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研组徐炽和李轩同志莅会认真倾听并记录了与会者的发言。
     自今年3月市消委接受中消协部署征集《消法》修订意见的任务后,市消委当即采取措施,一是通过重庆主流媒体《重庆晚报》、《重庆商报》、《大渝网》、《华龙网》、《315消费维权网》等发布"《消法》即将修订"的新闻,并通过以上媒体广泛吸收消费者的意见建议;二是向区县消委布置任务,分别有侧重点地收集、归纳基层维权工作中,《消法》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部分的修订意见;三是对上述收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后,组织专家团队(法官、律师、政法专家)从专业角度进行归纳评议,以期形成市消委较为成熟的意见。
     在7、8两日的座谈会上,重庆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消委,市工商局消保处等单位负责人,主要以多年来自身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经历为依据提出《消法》修订意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现《消法》"消费者"的定义不明确,其定义应宽泛一些,应扩大外延;"生活消费"的定义亦须扩大,因为新的行业不断出现,生活中以前许多没有的消费新领域现《消法》不能涵盖。二、消协(消委)的职能应该到位并予增强:要让消协(消委)能够将个体消费者集合起来形成群体维权力量,能够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还有意见认为,要按劳动仲裁的模式在消协内建立相应机构,使消协可以进行消费仲裁。三、一种意见认为:消协现定位"社会团体"法理依据不足,没有会员制,不能收取会费,活动资金无从保证,建议从救助的角度建立"维权基金"。四、对被侵权消费者的赔偿,应增强赔偿力度,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五、新的《消法》应该将十多年来维权的经验包括进去,最好随即制定一个《细则》,更便于《消法》实施操作。
     重庆市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江洲律师事务所、渝一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教授、法官、律师们在座谈会上发言,主要从我国立法理念、执法体制、用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一、《消法》修订,最根本、最关键的其中一点,是要明确保护主体,即"消费者"的定义。对此,有的建议应明确写上"本法所指消费者,是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二、对立法目的的表述应从现在的递进式改为"一条主线,水平推进"式。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应该是单一的,过大、过高、过全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所不能承载的,反而削弱了立法主旨。三、《消法》是"民法"范畴里的一个特别法,不能期望一部《消法》能够全部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必须同时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四、现在消协调解缺乏权威性,效率低,一些消费者投诉案不了了之,造成对不法经营者的放纵。作为一种探索实验,可以考虑让消协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或能够独立行使"准执法权",形成对经营者的制约、监督、震慑。此外,对维权具体的一些事项,如消费者信息保护、消费者精神赔偿、恶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惩处等,与会者均提出了许多建议。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领导、各部门主任参加了座谈,介绍了意见征集情况,阐述了市消委及部门的意见建议。中消协调研组组长、中消协秘书长助理徐炽对我市消委《消法》修订意见征集组织工作表示肯定和赞许。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