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彩电,生产厂家不仅要随机附上合格证,还需要有保修证。消费者陈老伯以彩电生产厂家提供的是包修证而非保修证,购得彩电有质量问题,把生产厂家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一”退还彩电价值1990元,赔偿1990元及赔偿电话费、复印费、交通费计2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陈老伯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6日,陈老伯从国美电器公司购得厦华电子公司生产的厦华S2955C型彩电一台,价格为1990元,该彩电随机附有保修期为5年的保修证、使用说明书,同时还有该彩电服务工程卡。之后,陈老伯以电视机有噪声、机壳响、杂音等原因向厦华电子公司报修。从2003年10月上旬至2008年8月下旬,厦华电子公司6次派员上门检修,除最后一次因陈老伯声称彩电无图象无声音拒绝检修外,其余数次均作了检测和修理。
2008年9月,陈老伯以该彩电属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采用再生材料,机壳有异响以次充好的不合格产品,还认为“三包”凭证应该是“包”而不是“保”,该行为违反了“三包”规定,且不准退机、换机属欺诈行为,提出了“退一赔一”诉讼。
法庭上,厦华电子公司承认该彩电是公司所生产,并有合格证,该机型彩电已取得国家认证证书属合格产品,至于机壳的响声是正常的物理现象。陈述“三包”指整机保修3年,从购机之日起28天包退,38天包换,但陈老伯所购彩电已超过了该时间段不能退换。针对陈老伯诉称的6次维修问题,公司只是在2008年6月20日予以了维修,在此前均系上门检查。在2008年8月27日,公司派员上门维修,但遭到拒绝。厦华电子公司还认为所生产的彩电没有对陈老伯造成损害,不同意起诉赔偿要求。
审理中,法院查实陈老伯购机时获得服务工程卡1张,该卡中载明“购买厦华彩电出现性能故障28天包退,38天包换,5年免费保修,终身维护。该卡上现‘保’字已被改为‘包’字。”在随机所附保修证上,载明“本产品整机免费维修3年,主要部件(含显象管、高频头、行输出变压器及集成电器)免费包修3年,遥控器包修1年。”
法院认为,陈老伯认为彩电未附有合格证,即为不合格产品存在欺诈,但根据交易习惯,陈老伯理应在购买并收到彩电及时验货,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缺失单证,应自购买产品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厂家或提出主张。但陈老伯在自购买彩电至起诉前近5年时间内,只提出报修,厂家也派员上门检验和维修,而且在6次维修记录中,1次是因彩电故障被厂家作了修复,能正常使用;另1次是陈老伯拒绝维修外;其余4次均未显示彩电质量存在问题。且该彩电也一直由陈老伯在使用,而服务工程卡上没有明确时间提出退换的主张。因随机附有的保修证及陈老伯持有的服务工程卡中,对包退、包换及包修在时间上做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规定;厂家6次上门均系应陈老伯要求派员去维修,在此服务中亦不存在过错和欺诈。遂法院最终判决陈老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