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到建材市场某五金经营部买了一个马桶,该经营部所派人员在为张女士安装马桶过程中将地板防水层破坏导致漏水。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五金经营部赔偿原告张女士财产损失1200元。
张女士诉称:2008年5月,原告到某建材市场买了一个被告销售的马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送货安装,货到付款”。6月2日,被告派人到原告家安装马桶,被告所派人员在安装过程中,地板防水层因锤子凿击被人为破坏,楼下住户开始反映漏水。该品牌马桶修理部来了三次都没有修好。11月11日,修理部来人说“你们这种地面不能换马桶,要把地砖重新起下来做防水。”声称他们也是刚知道。11月27日,张女士自己花了1200元做防水才把问题解决。被告行为同时影响了原告房屋对外出租,四个月共计损失8000元。被告在安装马桶过程中将原告防水层弄坏,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1200元,租金损失8000元,共计9200元。
某五金经营部辩称:我们负责销售并安装马桶,安装时没有破坏地面防水层,只是将原马桶的固定螺丝启下。我们首次接到原告报修是在9月份,楼层漏水的问题并非安装马桶造成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原告租房损失也不能证明与我们有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给原告安装座便器时,确将卫生间防水层破坏,导致楼层出现漏水以及座便器不能安装到位的情况,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在施工后,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施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8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五金经营部赔偿原告张女士财产损失一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