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上午11时,万州区消委会组织区人大、政协、法制办等十三家单位代表和法律、企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在万州凯莱酒店成功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有市消委会领导参加,由万州工商局长、消委会会长熊建国亲自主持。
参会人员从不同层次、各个领域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在即提出了众多有益的建议。意见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关乎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立法太笼统,操作性不强,维权缺乏强制性,消费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概念不明确。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细化,增强实际操作性。
二是面对当前消费维权成本高,维权难的问题,建议从立法角度彻底改变消费者协会体制不畅、机制不活。从意识形态上,准确定位消费者协会,明确“大消委”概念;机构建设上,让处在社会发展阶段的“半官半民”的消费者协会转变为政府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从国家层面解决消费者保护机构经费保障问题,强化消费产品服务比较试验、消费服务信息、消费监督、消费教育、消费调解仲裁等职能。
三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消费者协会具备法律诉讼资格。我国《消法》第32条第6项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支持起诉的职能。支持起诉制度往往只能保护特定的一位或一些消费者,如遇到消费者整体受到侵害的事件,消费者协会就无法充分行使支持起诉这一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支持起诉方式救济的只能是现实的受害者,它是事后的、补偿性的,无法起到有效的事前防范作用。
四是对于医患、建设等领域的消费维权,苍白无力,屈指可数。要将消费维权广泛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消费者自身的社会监督职能,从立法层面赋予消费者保护机构及消费者协会强制性的监督手段,如构建经营者投诉档案、消费权威报刊等有效监督经营者、政府职能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