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充分发挥群星奖评奖的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群星奖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特性,支持和推广直接为基层老百姓服务的文艺活动,我部对《群星奖评奖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6日
群星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群星奖是文化和旅游部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升群众文化艺术素养、激发全民文化创造活力而设立的国家文化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群星奖评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紧扣时代脉搏、坚守人民立场、坚持守正创新,丰富群众文艺作品供给,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群星奖评奖每三年一届。
第二章 评奖对象和奖项设置
第四条 群星奖评奖对象是指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群众文艺爱好者创作和表演的音乐(含群众合唱)、舞蹈(含广场舞)、戏剧、曲艺类作品。评奖对象不包括专业文艺院团、专业演艺机构、部队专业表演团体,艺术专业院校及附中(包括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在职编导、演员、在校师生创作或表演的作品。
第五条 每届群星奖评奖数量为30个,音乐、舞蹈门类各10个,戏剧、曲艺门类各5个,其中音乐门类包含5个群众合唱奖项,舞蹈门类包含5个广场舞奖项。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评奖标准
第六条 参加群星奖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品规模: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6人,群众合唱演出人数不少于25人,至多不超过50人(含指挥、伴奏);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24人,广场舞作品演出人数不少于25人,至多不超过50人;戏剧作品演出时间不超过15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曲艺作品演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二)鼓励参评作品线上线下积极参与为基层群众演出服务,原则上作品报送前为基层演出场次应不少于50场。
(三)在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其它常设文艺评奖获奖的作品不再参加群星奖评奖。
第七条 评奖标准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聚焦新时代、新征程,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新时代、讴歌英雄,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展现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突出群众文艺特色,讲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坚持源自群众原创,注重地域特色;提倡小投入、小制作,有生活、接地气,有个性、有创意,小作品、大情怀;倡导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适合基层演出和交流推广。
(四)作品主题鲜明,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五)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坚持常演常新,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设群星奖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
第九条 群星奖评奖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专家评委由专业艺术门类的专家组成,群众评委由群众文化爱好者代表组成。
第十条 群星奖建立专家评委库,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每届群星奖专家评委须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评委根据艺术门类分组,每个艺术门类专家评委7-9人。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群星奖评奖分初选、复赛、决赛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分别组织本区域或本系统初选,开展展演选拔,做好参评作品和人员的资格审核。初选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复赛入围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复赛、决赛。复赛采取评委观看视频或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从复赛入围作品中评选产生决赛入围作品。决赛采取评委观看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从决赛入围作品中评选产生获奖作品。
第十四条 进入复赛、决赛的作品名单及创作、表演和辅导人员名单均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推广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群星奖颁奖仪式,对群星奖获奖作品颁发证书、奖牌(杯)和奖金。相关部门或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群星奖获奖作品及其创作、表演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传播推广参评作品。评奖结束后至下一届评奖前,每年组织群星奖获奖作品和参评作品深入基层进行演出,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七条 群星奖评奖工作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严格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群星奖评奖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群星奖评奖严格执行评委遴选、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制度。
第十九条 参与群星奖评奖相关人员不得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贿赂或好处,不得接受请吃请喝、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禁止违规收取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参评作品报送单位、个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所获奖项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禁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导向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作品和违法违规、失德失范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参评。获奖的作品和人员后续存在以上问题的,应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取消所获奖项。
第二十二条 群星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群星奖评奖经费由文化和旅游部从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届群星奖评奖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初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后,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群星奖评奖办法》(办公共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