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 ||
被处罚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张琛 |
单位 |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
单位 | 名称 |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负直接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通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