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款不享有知情权?四川消费者诉讨知情权获补偿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22/7/1 12:11:38 关注度:24198次
网购商品在未付款前,消费者是否有权向经营者问清楚“厂家”等基本信息?相信大家都认为应该且必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首要权利就是知情权。日前,四川乐山一位消费者网购音响询问详细“产地”不成,向法院起诉索讨知情权。一审法院以“未付款即未消费,因此不享有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判决消费者败诉。消费者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消费者获得100元经济补偿。
网购得不到“厂家”信息
2021年12月15日,四川乐山消费者李先生在广州博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景公司)天猫网店“jbl博景专卖店”选中了一套专业家庭KTV音响套餐,促销价13252元。商品页注明该套音响的生产企业为“美国曼哈JBL音响”,产地为“中国大陆”“广东”。李先生提交订单后觉得标注的生产厂家信息不确实,决定先详细了解清楚,再付款。
随后,李先生向“jbl博景专卖店”客服询问该套音响是否原装进口,得到的客服答复是“我们的音响都是国内组装的,单元进口”“除了音响是JBL的,其他是另外的牌子”“最大生产厂家辽宁丹东”。至于具体是哪个厂家,客服让消费者自己拨打官方电话询问,并说“具体哪里生产,我们也不知道,需要的话,可以帮您问问”。李先生再询问客服“套装各部件的生产厂家”,对方答复是“品牌方未公布”“不做解释”“别这样无理取闹”。
直到最后,李先生也未得到想要的生产厂家具体信息。因未付款,该订单于24小时后超时关闭。该套音响也于不久后下架。
起诉索讨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往往无法实现,特别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李先生表示。于是,他以“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为由,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博景公司向自己提供案涉商品生产厂家名称,并赔偿因诉讼产生的各种损失2000元。
2022年1月10日,法院正式立案后,被告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
庭审中,被告博景公司辩称,其所售商品的详情页里标明生产厂家为“曼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主张2000元损失应有依据;原告虽拍下订单,但未付款,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不构成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案由,原告起诉案由错误,也无依据;原告无理起诉,耗费司法资源。
原告李先生表示,他当时在产品详情页里看到的只是一份“曼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博景公司的授权书,“但授权书并不能代表该商品就是授权的这家公司生产的,品牌方是可以授权生产的”。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博景公司在其网店发布商品信息即为要约,李先生提交订单成功即为承诺,至此双方信息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先生不满博景公司提供的厂家信息,由此未付款,案涉订单遂于24小时后以“超时关闭”为由关闭交易。前述行为系双方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即案涉合同已于交易关闭时解除。案涉合同既已解除,李先生无权就合同向李先生主张权利。
此外,法院还认定,李先生未为案涉商品付款,即未消费,因此不享有消费者知情权。因此对李先生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5月6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先生负担。
就“未付款不享受知情权”上诉
“消费者肯定先了解商品再决定是否购买,是否付款,这完全是生活常识。哪里有先付款再了解商品的道理。”李先生对一审判决中“未付款不享受知情权”的表述十分不满。
5月17日,李先生正式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撤销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要求被告博景公司提供案涉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并赔偿损失2000元。
李先生在上诉书中写道,上诉人作为消费者,其权利受《消法》保护,因被上诉人博景公司未告知案涉商品生产者名称,知情权受到侵害,选择不购买商品,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其合法的消费者身份不能因拒绝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被否定。
他认为,“未为案涉商品付款,即未消费,因为不享有消费者知情权”的判决与《消法》不符。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首先是行使知情权,只有对商品和服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之后,才能作出正确选择,实现《消法》的选择权。
“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交易之前享有知情权,但司法中却要求消费者先支付商品价款或服务费后才能享有知情权,显然这一司法要求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就当予以纠正。”李先生在上诉书中写道。同时,李先生认为,案涉信息网络购物合同虽已解除,但不影响上诉人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请求救济。
据悉,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根据6月2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博景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前向李先生“补偿因消费产生的费用100元(含诉讼费补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李先生承担。
知情权为何落实难
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资深维权人士赵松认为,知情权是消费者与生俱来的权利,也是法定的首要基本权利,是消费者实施消费行为的基础,先有知情权才有法定的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知情权从法理和道理、情理,应该在消费行为发生之前,特别是非现场购物。
赵松认为,较长时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相关部门对知情权问题的理解存在偏颇,使得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难以落实。建议尽快出台《消法》实施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应尽快出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各项权利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消费环境、净化市场秩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法律顾问团主任郭龙伟认为,消费者享受知情权不应当是在购物以后,有购买意向,虽然没有下单,肯定也有知情权,知情权应该贯穿消费行为始终,这是明确的。“不能说没有付钱,消费者就没有知情权,这完全是误读、误解。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违反商业逻辑。”郭龙伟说,《消法》的立法目的是倾斜性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意义来讲,知情权也应该是贯穿于整个消费行为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