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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到梁平调研《消法》修订研究工作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4/1 17:33:50 关注度:306446次
     3月31日,重庆市消委会法律顾问谭世贤、副秘书长王震宇等一行五人来到梁平县消委会,对梁平县消委会开展《消法》修订研究工作进行了调研指导。       
     市消委法律顾问谭世贤、副秘书长王震宇等一行人仔细了解了梁平消委开展《消法》修订研究工作的情况,听取了县消委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对梁平消委《消法》修订研究工作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梁平消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县消委接到此项工作任务后,组织消委工作人员和律师、消费者、经营者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收集对《消法》的修订意见;二是消委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商场、超市、社区、乡村等征求对《消法》的修订意见;三是通过《梁平报》、梁平有线电视台公开征集对《消法》的修订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提出了对《消法》第四十九条修订的三点建议。一是细化双倍赔偿的规定。将《消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双倍赔偿进行细化,扩大双倍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包括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销售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和虚假广告的商品等;二是双倍赔偿举证倒置。《消法》的双倍赔偿规定还是没能尽其所能的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要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必须通过相关部门来鉴定,由于鉴定费用很高,如农村购买到某种食品,本身价值才几元、几十元,要鉴定一下就需几倍、几十倍的费用,所以很少有消费者愿意花钱去鉴定。而一旦不能鉴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执法部门也就不能按照该条款来处罚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双倍赔偿规定举证倒置原则,消费者怀疑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等,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证据,经营者不能提供的,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三是规定双倍赔偿下限,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或享受服务时,有时会遇到被搜身或遭谩骂的情况,消费者要求商家给予精神赔偿时,《消法》却没有赔偿的具体规定。又如,有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值几元、几十元,即使得到了双倍赔偿,远远弥补不了消费者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建议修订损害赔偿规定的下限,即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不足1000元,按1000元基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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