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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仿真厨具热销 部分配件暗藏安全隐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6/14 11:06:35 关注度:20550次
        近期,一些被商家宣称“可真煮”“能食用”的儿童仿真厨具在网上热销,被不少家长作为礼物送给孩子。
  这种迷你不粘锅、菜刀、砧板等玩具厨具,宣称不仅能满足小朋友玩过家家的需求,还可“真煮真吃”,实现煎炸蒸煮等日常烹饪功能,成为风靡社交平台的网红玩具。
  然而南都记者调查发现,部分此类儿童仿真厨具背后暗藏安全隐患,比如该产品的规范标准不统一,对适合儿童年龄有的标注8岁以上,有的标注为3岁以上,菜刀有的钝化处理,有的开刃,还有产品甚至采用危险度较高的燃料罐和点火器等等。
  价格数十至数百元不等 宣称可做饭炒菜煮面
  南都记者在电商平台用“仿真厨具”“迷你厨房”“网红厨具真煮”等关键字搜索发现,此类可真煮真吃的儿童仿真厨具销量火爆,有销量高的产品显示累计付款人数超过5万人。
  儿童仿真厨具多数有通电功能,款式大同小异,产品配备的主要配件有涂层锅、硅胶锅铲、电热炉等,此外还有砧板、菜刀、削皮器等辅配件,个别仿真厨具提供燃料罐、灶台等进行明火炒菜。根据厨具配件不同,有多种组合套餐,价格从70元到200元不等,商家宣称可煎鸡蛋、蒸米饭、炒青菜、煮面条等。多款同类产品宣传页面和客服回复中,有安全提醒强调“本产品需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类儿童仿真厨具鱼龙混杂,产品的规范标准并不统一。比如这类产品的适合年龄并不一致,有的商家标注适合年龄为3岁以上,有的商家标注适合年龄为5岁以上,某商家在宣传页面标注适合年龄为“8岁以上”,但向客服咨询时,对方告知为“5岁以上”。
  有产品配件为燃料罐、点火器
  儿童仿真厨具中较危险的配件有菜刀和电热炉。商家们对菜刀的处理不尽相同,多数为“开刃的菜刀”,可以切菜和切肉,宣传页面有“不要以手指去划刀刃试探刀具锋利程度”的提醒,有商家称菜刀做了“钝化处理”,还有商家提供的菜刀是塑料材质,“只能切菜”。
  在加热装置中,儿童仿真厨具多数采用电热炉,部分商家会提醒“电热炉使用后1小时仍有余温,请勿将手放置加热板”,有商家则对电热炉增加防烫台设计,在使用完电热炉后,可将塑料材质的防烫台合上,避免电热炉烫伤人。除了电热炉,有些商家销售的是危险度相对较高的燃料罐,使用点火器电热火芯头,为木质的迷你灶台点火,当燃料罐的油耗尽时,需要往燃料罐添加植物油,灭火就用盖子盖住火源,该产品对年龄阶段标注为“3岁以上”。
  商家多拒绝提供完整检测报告
  记者发现,按照商品分类,儿童仿真厨具兼具儿童玩具、儿童餐具和家用电器的属性,目前市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分别执行玩具、餐具等认证。比如,以金属和塑料为主的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发证范围,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制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发证范围。
  南都记者以顾客身份咨询多个商家发现,他们能提供的主要是“商品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编号,符合国家CCC认证标准”的相关证书认证,部分商家宣传页面有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模糊图片。当记者提出想看完整检测报告时,商家们有的只提供一张带结果的截图,有的声称“产品质量合格,不喜欢可以退货”,均拒绝提供检测报告,仅一个商家发来了完整的检测合格报告。
  不少儿童仿真厨具涉及不锈钢锅,对接触食物的不锈钢餐具,我国执行《国家标准 不锈钢餐具》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等。据了解,食品级不锈钢主要有304不锈钢和316不锈钢等,其中304不锈钢可以防止化学物质的氧化,它是国家压力锅标准必须使用的材质。部分儿童仿真厨具商家会标明使用304不锈钢,部分品牌升级使用316医用不锈钢。但有些商家宣传页面并未标注具体使用的是何种不锈钢材质,被问及时回复含糊:“普通不锈钢”“可食用不锈钢”。
  家长对此类厨具褒贬不一
  在买家评价中,南都记者注意到,不少买家质疑产品质量:“炒菜的塑料味特别大”“锅洗了很多遍还有黑灰”等等,甚至有买家留言称小孩直接被刀割到,血一直往外流,并拍下孩子手指流血图片。商家回复时解释“之前有顾客反馈刀不开刃会钝,所以我们改进后小菜刀是微开刃的”。
  对于儿童仿真厨具,家长们褒贬不一。有家长认为,可以通过这套厨具来培养孩子的动手能力。家长王女士称,教育部要求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劳动课将正式成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课程,儿童仿真厨具功率小,相对厨房里的成人厨具要更安全。“用来教孩子学做饭做菜太适合了,只要家长在旁边看着煮,问题不大!”
  也有家长质疑儿童仿真厨具的安全性。家长冯先生认为,儿童仿真厨具并不适合所有年龄段的孩子,“别说小孩,大人做饭都难免会被烫伤”,尤其是低龄孩子,极容易被锅具和食物烫伤。产品介于玩具和厨具之间,“所用材料究竟达到玩具标准,还是达到食品级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都是家长担心的”。
  律师说法
  若儿童因玩具受伤 即使已有警示 经营者仍需担责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另外,根据我国儿童玩具安全的相关国家标准,玩具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和发育阶段相关,玩具的预期使用以儿童的某种能力为先决条件。因此,如果经营者销售的功能性玩具不符合保障儿童人身安全要求,在儿童因使用玩具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即便对商品作出了一定的警示或说明,经营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可能危及儿童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玩具,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抽查。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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