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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发布“消费者最不满意潜规则”专家点评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3/31 10:49:07 关注度:304785次

     昨日,市消委发布“消费者最不满意潜规则”专家点评,向潜规则宣战,为消费者支招。

  潜规则一:餐馆收取餐具消毒费

  点评:首先,餐饮企业理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这是餐饮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知悉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知道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对免费餐具和收费餐具间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者如遇餐饮企业不能提供免费餐具的,可以另择餐馆或者拒付餐具费。

  (点评律师: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袁景鑫律师)

  潜规则二:商场以最终解释权为由减免责任

  点评:“最终解释权”在各种商业活动乃至广告宣传中随处可见,其本质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就是商家为了方便交易,提前单方拟定的合同文本,以让广大不特定消费者在与其订约、履约的过程中共同遵守。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可以这么理解,“最终解释权”无具体所指,它便是废话;若它要展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真实目的,那便是无效条款。

  (点评律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刘丹律师)

  潜规则三:保险公司扩大免赔条款

  点评:某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某种人身保险一份,后来怀孕,保险有效期内女士不幸摔伤,来到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却被告知怀孕属于免责范围,怀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

  退一步说,如果保险合同中确实把怀孕事项作为免责条款呢?是不是某女士对此知晓、视为同意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就不用赔付?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合同法在“双方合意”的上阶另规定有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女人怀孕,是人的自然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把怀孕纳入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之中,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蔑视,是无效的。

  (点评律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刘丹律师)

  潜规则四:娱乐场所不允许自带酒水、饮料、食物

  点评:单个的消费者在经营者的行业惯例面前是软弱无力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在消费者还无法用法律之剑保护自身利益的时候,工商、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如果能依法积极行政,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定能落到实处。当然,我们也期待着我国立法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早日确立惩罚性赔偿、代表诉讼等法律制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点评律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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