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为给1周岁的儿子留个纪念,在广饶县开发区工作的赵女士带儿子到县城某摄影部拍摄了一套艺术照,拍摄时,摄影部为更好的取景,多给赵女士的儿子拍摄了20张照片供选择,等到取相片时,赵女士看到儿子多照的20张照片也不错,想要这20张照片的底片,摄影部工作人员说要每张收费10元,经过协商赵女士最终花100元买下这20张底片。回去以后,越想越不对,就找到摄影部要求退还底片款100元,摄影部不仅不给退,而且态度恶劣,说这是摄影行业的“潜规则”。赵女士很是气愤,投诉到广饶县开发区消协分会。
消协受理投诉后,对赵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摄影部认识到了错误,向赵女士赔礼道歉,退还底片款100元,赵女士对此处理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