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伏安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渤海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 二、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 三、漏报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 四、未报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EAST数据 五、漏报债券投资业务EAST数据 六、公募基金投资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 七、EAST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 八、EAST系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 九、EAST系统分户账与总账比对不一致 十、漏报总账或分户账EAST数据 十一、漏报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EAST数据 十二、EAST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 十三、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 十四、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 十五、未报送本行理财产品间相互交易记录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6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