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沈仁康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浙商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漏报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 二、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 三、漏报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 四、漏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EAST数据 五、债券投资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 六、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务EAST数据 七、未报送私募基金投资业务EAST数据 八、漏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EAST数据 九、漏报贷款承诺业务EAST数据 十、EAST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核对不一致 十一、EAST系统理财产品底层持仓余额数据存在偏差 十二、EAST系统理财产品非标投向行业余额数据存在偏差 十三、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 十四、EAST系统《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表错报 十五、EAST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8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