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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规定未告知 订票公司有责任

来源: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09/3/30 10:41:47 关注度:303610次
     2007年10月13日,消费者张某、李某根据自己的行程需要通过成都某航空票务公司订购了2张往返于成都、阿姆斯特丹、伦敦和慕尼黑之间的全程电子机票。订票前,消费者并不知道有关申根国(注:在签证有效期内可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之间乘机往返的有关规定,在订票过程中,票务公司明知消费者航程计划不符合申根国规定也没有告知。10月23日,当消费者按行程在伦敦机场荷航柜台办理到阿姆斯特丹的手续时,被当地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所持申根签证如果到了阿姆斯特丹则不能按行程再到慕尼黑。消费者只好临时改变行程直接改签到慕尼黑。10月27日,消费者在办理慕尼黑飞往阿姆斯特丹的改签手续时,又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须每人再付175欧元才能登机,在经多次交涉,并与票务公司联系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被迫付款登机。回成都后,消费者要求票务公司退还慕尼黑至阿姆斯特丹多收的手续费,但票务公司却推脱让消费者自己找航空公司协商。消费者在遭到多次拒绝后向省消委会投诉,经过我会调解,票务公司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约400欧元的改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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