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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售过期奶粉 消费者维权获赔

来源: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09/3/30 10:34:43 关注度:316224次
     2008年3月15日,四川江安县村民邓某的妻子在泸州市纳溪区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妇产科医护人员向其推荐某品牌的奶粉,于是邓某以20元购买了一袋。3月16日,在孩子出生当天,父母便用这种奶粉给新生婴儿喂养,婴儿当天下午就出现腹泻症状,医生检查后便要求邓某将婴儿立即转院治疗。3月20日,婴儿通过转院治疗康复出院。回家后,夫妇俩继续用未吃完的奶粉喂养婴儿,不料婴儿再次出现腹泻症状,并先后在当地医院多次治疗,共用去邓某医疗费17760元。在诊治过程中,医院发现邓某夫妇喂养婴儿的奶粉已经超过保质期限。邓某认为婴儿反复生病住院,与该奶粉过期有直接关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3月31日到纳溪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责任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8万元。区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积极与当地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联系,及时开展调查,经证实,消费者反映医院销售的婴儿奶粉系过期食品的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医院支付婴儿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17760元,并一次性补偿各种费用2.5万元。同时,纳溪区工商局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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