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新消条 为民解纷忧
来源: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09/3/30 10:32:39 关注度:290213次
2008年8月26日,凉山州雷波县南田乡的李某、姚某等五户村民来到雷波县消委会投诉,诉称春季播种的水稻,在同一块田里的,有的早熟、有的晚熟,无法同一时间收割,影响收成。他们认为种子有质量问题,便找到种子经营者秦某,要求赔偿损失。但秦某认为,这批种子卖出很多,只这几户出现问题,不可能是自己的种子有质量问题,对村民的要求不予理会。为弄清真相,雷波县消委会邀请县农业局同志进行现场查看,发现村民们反映的情况属实,每亩损失约达10%,但要弄清原因仍应把种子送检才能得出确切结论。而此时经营者已售完,农民已用完,都拿不出种子来,无法检测。雷波县消委会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六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为经营者没有建立完整的种子经营档案和保留样品,存在过错。根据新《消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商品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若无法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在消委会的调解下经营者对受损村民共计补偿18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