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淘汰车坑农民 全额退款赔损失
来源: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09/3/30 10:31:31 关注度:301284次
2008年3月,农民消费者苟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11.9万元购买了一台自卸汽车,上户时才发现该车型属已淘汰产品,在交警部门上不了户,消费者遂要求经销商退车,在数次和经销商协商遭到拒绝后,便到巴中市消委会开发区分会投诉。开发区分会接到投诉后通过调查发现,国家发改委〔2007〕第89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07年12月31日起不再为该车型注册登记,该车型属淘汰产品,经销商在知道此规定的情况下还将该车卖给消费者。开发区消委分会依法开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1.9万元,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万元。由于此案还涉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消委会依法将此案转给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汽车经销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