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21/12/8 23:55:21 关注度:39251次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岩市三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岩市三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泡鸭爪25929个、用于涂改生产日期的松节油44瓶、印码机3台,并罚款41.88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0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三石食品公司经营场所内的两名工作人员正在用松节油擦洗泡鸭爪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且现场有大量无生产日期的泡鸭爪。执法人员立即查扣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无生产日期的泡鸭爪25929个、印码机3台,货值2.46万元。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至8月、9月至11月,分别委托龙岩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上杭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泡鸭爪,上述两家公司为当事人代加工的泡鸭爪保质期均为9个月。因销路不畅造成商品积压,当事人为减少损失、降低成本,于2021年1月份开始陆续擦掉临近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泡鸭爪外包装上标注的原生产日期,用印码机打印虚假生产日期,用于再次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扬州亚东公司伪造水泥化验报告改变检验方法案
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州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伪造出厂水泥化验报告、擅自改变水泥出厂检验方法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93万元、罚款547.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3日,根据江苏省局转交的线索,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烧失量原始检验数据篡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化验结果数据,并编造了2020年11月23日和2021年3月14日出厂水泥化验报告中氯离子含量数据。经查,当事人共伪造出厂水泥化验报告的水泥5个批次,合计14809吨,涉案货值608.73万元,违法所得61.93万元。当事人对普通硅酸盐水泥成品进行出厂检验时,没有按照获证时执行的GB/T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对出厂水泥进行检验,擅自改变水泥出厂检验方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相关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市小桥公司生产不达标电力电缆案
2021年9月18日,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线索移送吉安市公安局和吉安市检察院,10月15日,吉安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目前,嫌疑犯赵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于涉案的电力电缆已投入电力工程,吉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承建单位将不合格电力电缆予以拆除。
2021年6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吉水县凤凰城项目电力工程承建商购进但未使用的电力电缆进行检查,并对部分电力电缆进行抽样送检。经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中由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YJV4*120+1*70的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样品,20℃时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 GB/T12706.1-2020标准要求(120平方毫米标准技术要求为小于或等于0.153,检验结果为 0.202、0.205、0.205、0.204;70平方毫米标准技术要求为小于或等于0.268,检验结果为0.32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力电缆共涉及6种规格,货值为7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4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亿融汇公司销售强制性标准不达标空调案
2021年9月9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亿融汇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空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空调、罚没合计3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6日,根据投诉举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亿融汇电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销售的三种型号空调进行抽检。经检验,三种型号空调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及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对不合格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向生产企业索取销售空调的能源效率备案资料和查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标注信息等进货查验义务,上述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空调货值52.02万元,违法所得15.7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通报案件线索。
案例5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岳县盛发液化气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2021年6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岳县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且掺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6月18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岳县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对其1号和2号储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液化石油气为不合格产品,且含有二甲醚。6月23日至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1-5号储气罐进行抽检,同时对其周礼分公司的1号和2号储气罐、2个液化气经营部以及2家居民使用的该公司液化气进行了抽样检验。以上液化气产品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并含有二甲醚。经查,上述不合格且掺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共86.3吨,涉案货值77.6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6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松祥振发殡葬服务部违规收费案
2021年5月7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陆良县三岔河镇松祥振发殡葬服务部强制向逝者家属收取骨灰运送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清退违法所得57.43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违法所得已全部清退。
2021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管局对殡葬领域乱收费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理。经查,2019年3月,陆良县三岔河镇民政所与三岔河镇殡葬改革委员会利用行政权力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管理为名,强制要求逝者家属接受骨灰运送服务,并指定陆良县三岔河镇松祥振发殡葬服务部开展运送服务,收费标准为600元/趟;2020年7月调整收费标准至500元/趟。2020年8月制定三岔河镇骨灰运送车辆管理办法,规定陆良县三岔河镇逝者家属到殡仪馆领取骨灰必须持陆良县三岔河镇松祥振发殡葬服务部出具的骨灰运送车辆派车单,拒绝逝者家属使用自己车辆或其他车辆运送骨灰;逝者家属办理骨灰运送车辆派车单时,必须先交费,不交费则不予办理派车单,不能领取逝者骨灰。陆良县三岔河镇松祥振发殡葬服务部自2019年6月10日以来共运送逝者1024人次,收费1018人次,共计收取费用57.43万元。
案例7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权白酒103箱,共619瓶。因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20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峰市红山区某车库存放大量侵权白酒。该局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与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0月27日11时当事人王某某正在打开车库门时,对车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等知名白酒103箱,共619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产品,货值约73.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8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正峰百货商行等销售侵权商标白酒案
2021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动执法人员与市公安局联合行动,在多地同时收网,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7万余瓶,端掉窝点7个,刑事拘留6人。
2021年5月17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梧州市长洲区大正峰百货商行销售大量假冒红星二锅头白酒。梧州市市场监管局随后立案开展调查,初步查明该商行涉案货值近10万元,其上游供货商销售假冒白酒数量巨大。为达到“挖根斩、链断源”效果,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梧州市公安局,并成立专案组联合侦办此案。经过4个多月的暗中调查,发现该案还涉及广西南宁、梧州市藤县及四川遂宁等地,共有6个经销层级。9月14日,专案组在南宁、梧州、遂宁联合收网,将6个层级经销商一网打尽,现场查获红星二锅头、牛栏山二锅头白酒 3374箱,共67160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产品,货值约109万元,检验结果为酒精度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等有关规定,部分涉案主体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公安机关分别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9 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辽宁曾老太鼻炎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6月7日,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辽宁曾老太鼻炎馆医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6日,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线索移交函,称辽宁曾老太鼻炎馆医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天津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巨焕焕颜抗衰金纯乳”广告中,使用“只要用上一周皱纹变细纹,细纹变没;消费者用后暗沉的皮肤变好了,皱纹变浅了”等用语,对化妆品效果作无事实依据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