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在车内捡到临时牌照,我们真以为那是一辆新车!”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家住綦江的张泽兴依然庆幸家人观察仔细,不然自己恐怕是花了买新车的钱买了二手车。
一张临牌露马脚 去年1月31日,綦江人张泽兴委托女儿在渝中区一家4S店购买一辆7座商务车,分两次刷卡19.3712万元,支付了相关款项,并提到了车。
可就在等待销售人员办理临时行驶牌照和购车发票时,她却突然在车后排座椅下,发现一张渝A36729的临时车牌。
这新车咋会有临时牌照?女儿将情况告知张泽兴后,后者反应过来,这事儿有问题!据张泽兴介绍,这张临时车牌上的签发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当年11月6日。而该牌照记载的车牌所有人姓陈,所注明的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自己刚刚买下的这辆“新车”完全相同。
张泽兴女儿立即找到4S店询问。但对方给不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约定次日再行协商,车暂不开走。
4S店被判“退一赔三” 随后,张泽兴一纸诉状将该4S店告上法庭。经法院查明,该车此前已经出售给陈某,陈某将车开离后,因故将该车退回。目前,陈某名下有另一辆轿车。
去年12月11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4S店退还张泽兴支付的车辆价款18.5万元,并赔偿55.5万元(即退一赔三);同时判令4s店退还保险等费用。但4S店不服,提起上诉。张泽兴正等待着最后的判决。
昨日,重庆晨报记者采访了张泽兴,他表示自己无法原谅4S店对自己的隐瞒和欺骗,会一直将官司打下去,张泽兴表示,在此期间4S店也曾提出赔偿5万元的说法,但被他拒绝了。
而对于张泽兴的说法,该4S店负责人表示,还在等二审结果,一切情况现在不便透露。
法院:4S店已构成欺诈 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华岳表示,在张泽兴与4S店的案件中,最大争议在于:车辆是否完成了交付以及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
在是否完成交付的问题上,田华岳认为,张泽兴作为买方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并持有该车的钥匙,对该车享有控制权,双方的买卖行为实际已经完成。4S店已向张泽兴交付该车。
而对于4S店是否构成欺诈问题,在一审庭上,4S店承认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失误,但否认构成欺诈。该4S店声称当天正值车展,销售人员大多前往车展处,店内销售人员不熟悉台账,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误,但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后,立即告知车辆曾经出售过的事实,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对这个问题,田华岳认为,4S店的销售人员应该知道和熟悉店内待售车辆的具体情况,且应建立详细准确的台账,不应存在混淆的情形。
渝中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车辆曾出售给他人后被退回,该信息足以影响张泽兴作出是否购买该车的意思表示,4S店的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
名词解释 退一赔三: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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