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教育 > 消费警示

电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将受罚 拒绝退货最高罚50万

来源:新京报 2015/3/17 10:57:12 关注度:595903次



       近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同时规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广告”
  网购时,消费者往往需要向经营者提供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的风险。《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
  工商总局消保局介绍,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4种行为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退货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不少消费者遭遇维权门槛高、难度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4种行为时,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预付费消费,办法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也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相关新闻
  电商承诺:不退货提前告知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海淀工商分局和海淀消协昨天表示,已组织国美在线、中关村在线等10家电商企业作出承诺,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电商须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前经消费者确认。
  按照工商、消协的倡议,电商企业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消费者付款购买前,电商须先经消费者确认,保证消费者知悉该商品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
  另外,电商企业还应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海淀工商分局介绍,10家电商企业将于3月31日前完成购物流程、商品页面等相关平台的修改和完善。

(本网责编:陈宏)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