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部分消费者反映,称部分电信运营商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上设置障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如规定,2G、3G用户升级为4G业务后,无法再改回2G、3G套餐;2G服务升级为3G后,要改回2G,也有障碍。如有消费者反映,9月30日3G服务合约到期,要改回2G服务,必须在10月份来办理新套餐,11月份开始使用新套餐,合约到期前无法更改为其他套餐。由于原3G服务合约默认是到期后自动续期,所以10月份还会按照原来的3G套餐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对此,中消协认为:
1. 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当原有合约业务到期后,消费者有权选择终止合同、重新选择合适的其他电信服务,也可以继续按原资费履行,但需双方达成合意。电信运营商在与消费者签定的格式条款中,应当提供不同的选项,以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4. 运营商在开发、设计产品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多种情形,为消费者设置退出机制,不应人为设置阻碍。对于未能设置退出机制的产品或服务,应视为存在缺陷,因其会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而不应投放市场。我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行为,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