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教育 > 消费知识

车辆出险费用虽高 符合约定保险应赔

来源:中国质量报 2014/8/14 9:44:43 关注度:1440255次



    认为保险公司不按合同赔偿保险金,冯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近17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记者近日获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与冯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给付冯某15万元车辆维修费。

  2013年5月,冯某为其所有的奔驰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5万元。同年6月5日11时,冯某驾驶该车辆行驶途中,不慎撞到桥护栏上,造成车辆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冯某诉至一审法院称,事故发生后,自己共支付车辆修理费近17万元、拖车费300元,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相关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对碰撞痕迹有异议,冯某主张的维修费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以冯某主张的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询问保险公司,维修费用哪一项过高,每一项维修费用的合理数额,保险公司未做明确答复。且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受损车辆定损单。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本网责编:陈宏)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