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试验 比较试验委托四川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依据《消费品和有关服务的比较试验总则》(GB/T16759-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沐浴剂》(QB/T 1994-2013),对样品的12个项目:包括理化7个指标(耐热稳定性、耐寒稳定性、总有效物、pH、汞、铅、砷),微生物指标5个(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进行了检测。检测项目涵盖了除“感官指标”以外的所有检测指标。
三、测试结果
1、儿童普通型沐浴剂总有效物含量全部达到儿童浓缩型标准。 总有效物指标主要反映沐浴剂去污等功效。一般而言,总有效物越高,去污效果越好,含量不足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功能。如果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减少产品表面活性剂量来降低成本,将可能导致沐浴剂商品中总有效物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按照《沐浴剂》(QB/T 1994-2013)规定,成人普通型沐浴剂总有效物含量不得低于7%,浓缩型不得低于14%;儿童普通型沐浴剂总有效物含量不得低于5%,浓缩型不得低于10%。经检测,本次比较试验的共41个批次(含儿童型沐浴剂11个批次)样品总有效物含量全部符合标准。
虽然《沐浴剂》(QB/T 1994-2013)对总有效物的含量只规定了下限,本次检测的所有样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但从《<沐浴剂>编制说明》等资料引用的数据来看,沐浴剂中的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剂是QB/T 1994-2013《沐浴剂》标准中的总有效物指标的主要组成成分之一)用量对皮肤的刺激反应成一定的线性关系,即表面活性剂含量越高则越有可能给皮肤造成不良刺激,如皮肤干燥等。所以,对于沐浴剂而言,适量的总有效物较佳。
儿童型中总有效物含量最高的为标称启初的样品,为17.3%,最低的为标称贝亲的样品,为12.1%。11个批次儿童普通型沐浴剂总有效物含量全部达到儿童浓缩型标准。成人型中总有效物含量普通型达到浓缩型标准要求的有16个批次,占全部成人普通型样品的57%,最低为标称草安堂的样品,为8.5%,最高是标称水之密语的样品,为30.4%。从本次检测情况看,沐浴剂总有效物含量总体上偏高。
2、儿童型沐浴剂pH值控制较好。 据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化妆品知识问答》,人皮肤表面的pH值在4.5-6.6之间(中性皮肤pH值为5.0-5.6,干性皮肤pH值为4.5-5.0,油性皮肤pH值为5.6-6.6)也就是弱酸性的。就性别而言,一般男性皮肤的pH值约是4.5-6.0,而女性约是5.0-6.5。一般儿童健康富有弹性的皮肤,pH值大约在5.0-6.5之间最佳。人身体上寄生着各种益生菌和有害菌,弱酸性环境有利于益生菌生长,维持皮肤的菌群平衡;碱性环境有利于有害菌生长。根据《沐浴剂》(QB/T 1994-2013)标准要求,成人沐浴剂pH值要求为4.0-10.0,而儿童的型的pH值为4.0-8.5。
经检测,本次比较试验的41个批次样品沐浴剂pH值全部合格。最低为标称滴露的样品,为4.63,最高为标称牛牌的样品,为9.59。pH值控制在4.5-6.6之间的产品有21个批次样品,占所比较试验样品的51.2%。儿童型沐浴剂pH值控制较好,除标称法贝儿、嗳呵、蜜语3个样品的pH值高于6.5,标称贝亲的样品pH低于5.0外,其余的标称施巴、强生、丽亲、喜多、哈罗闪、新安怡、启初的7个样品均在儿童皮肤最佳pH范围5.0-6.5之间,标称施巴的等样品还在其包装上明示了其pH范围。
3、有害物铅、汞、砷含量差异较小。 资料显示,人体长期接触汞会造成慢性中毒,损害神经、消化和内分泌系统,甚至危及生命。同时皮肤过多接触汞就会造成皮肤红肿,斑点颜色变黑,严重的会造成皮肤溃烂或者脱皮。慢性砷中毒可能会造成非肝硬化引起的高血压;而铅可导致急性中毒,患者症状为胃痛、头痛、颤抖、神经性烦躁,严重的可导致患者人事不省,直至死亡。《沐浴剂》(QB/T 1994-2013)规定:汞含量不得超过1毫克每千克,砷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每千克,铅含量不得高于40毫克每千克。
经检测,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中铅、砷、汞含量均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范围内。其中铅含量均未检出。砷含量最高的为标称威露士的样品,实测值为0.28 毫克每千克,儿童型沐浴剂除标称启初的样品检测出含有砷(0.07 毫克每千克,在标准限量值以内)外,其余儿童型沐浴剂均未检出。成人型沐浴剂有3款样品未检测出砷,它们分别是标称水之密语、玉竹柚子舒爽沐浴露(body LABO体·研究所)、爱敬克拉洗丝名画沐浴液(滋润型)的样品。汞的含量差异较小,其含量也远远小于《沐浴剂》(QB/T 1994-2013)产品标准要求。
4、稳定性、微生物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耐热稳定性:(40℃±2)℃保持24h,恢复至室温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耐寒稳定性:(-5±2)℃保持24h,恢复至室温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经检测,本次比较试验的41个批次样品稳定性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菌落总数可用来判明产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是对产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综合依据。霉菌和酵母菌可判断产品被霉菌和酵母菌污染的程度及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如检出粪大肠菌群,则表明产品已被粪便污染、有可能存在其他肠道致病菌或寄生虫病原体的风险。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则可使患者伤处化脓,严重时可导致败血症。《沐浴剂》(QB/T 1994-2013)规定,沐浴剂产品菌落总数不大于1000CFU/ml(儿童型不大于500CFU/ml)(CFU/ml是指每毫升样品中含有的细菌个数)、霉菌和酵母菌不大于100CFU/ml;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应检出。经检测,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均未检出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均小于10CFU/ml,微生物指标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5、产品质量与产地、价格关联性不强。 本次比较试验有12个批次的样品是进口产品,其中有4个批次是儿童型。从检测数据来看,虽然12个批次的进口样品全部是普通型,但总有效物含量除标称美国天然之扉的成人用沐浴剂总有效物为12%,未达到浓缩型要求外,其余的均达到了浓缩型的要求(我国《沐浴剂》(QB/T 1994-2013)将沐浴剂分为普通型为≥7%,浓缩型≥14%;国外沐浴剂产品一般没有普通型和浓缩型的分类),样品总有效物含量最高的达到了30.4%,总体偏高。本次比较试验所购样品中,除了标称滴露和标称爱敬 克拉洗丝的沐浴露以克为单位,其他样品均以毫升或升为单位。对所有以体积做单位的样品进行换算,儿童沐浴剂中价格最高的是标称施巴的沐浴剂,系进口德国的,440元/升,最低的是标称强生的沐浴剂,64元/升。成人沐浴剂中价格最高的是标称婵媄的沐浴剂,系进口瑞士的,400元/升,最低的是标称简约组合的沐浴剂,12.8元/升。但从本次检测结果看,标称简约组合的总有效物是12%,pH值是7.65,砷含量是0.06;而标称婵媄的总有效物是18.9%,pH值是7.16,砷含量是0.08。价格最低的样品与最高的样品进行比较,从本次检测值来看,差异不明显。
6、个别样品包装上联系方式有效性较差。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QB/T2952-2008)要求洗涤用品在标识和包装上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从本次41个批次样品的标示情况来看,所有的企业都按标准的要求的进行了标示;但从我们与企业的联系情况看,个别企业的联系方式有效性较差。虽然《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QB/T2952-2008)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提供联系电话,但多数企业都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了标示,我们认为这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种态度,应当倡导鼓励,以便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与生产者沟通。但也有个别企业没有标示电话,如标称草安堂、橄榄油精华沐浴露的样品;或者虽然标示了电话,但在工作时间拨打却无人接听,如标称蜜语的样品虽在包装上提供了一个固定电话,但在6月16日与17日多次拨打该电话而无人接听。我们认为生产者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有损企业在消费者中的自身形象。
7、商品标注信息不完整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沐浴剂》(QB/T 1994-2013)规定,沐浴剂的标识和包装要求适用于《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QB/T2952-2008)。按照《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要求, “洗涤用品的标识的所有内容应准确”、“洗涤用品的标识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内容”“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产品类型、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规定标注产品类型、质量等级”。《沐浴剂》(QB/T 1994-2013)相比于《沐浴剂》(QB 1994-2004)在内容上的最大不同是增加普通型和浓缩型的分类,而且总有效性物既是区分两种类型的唯一指标,也是沐浴剂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按照《沐浴剂》(QB/T 1994-2013)规定,“商品名或者使用说明中表明产品具有浓缩特性的为浓缩型(如采用浓缩、高浓度、加浓等词汇描述),否则为普通型”、“标记中标准年代号可省略。未标执行年代号者,则为执行现行有效标准”。从本次11个批次的儿童型沐浴剂样品标识情况看,在其包装上均未标识为浓缩型和执行年代号,这11个批次的儿童型沐浴剂样品可认为普通型。检测显示,本次所有儿童型沐浴剂样品总有效物均已达到儿童浓缩型沐浴剂标准。但是这11个批次的儿童型沐浴剂样品均未标注浓缩型。众所周知,儿童皮肤较为细嫩、敏感,消费者在不知儿童型沐浴剂已达浓缩型标准情况下可能会因使用量不当,造成儿童皮肤受到损伤。因此,我们认为生产厂商没有将总有效物已达到浓缩型标准的儿童型沐浴剂如实标注为浓缩型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还有个别企业产品在其包装上标称的内容与实测值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如,标称蜜语的样品在其包装上标示了其pH值为5.5,但实测值为7.5,偏差度达到36%。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它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相悖。上述两种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整改。
四、星级评比 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公益性职责,我们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工作导则》的要求,综合考虑本次比较试验样品所检测的pH值、汞、砷数据和单个商品性价比等因素对沐浴剂进行了评星,仅供消费者参考。
五、意见反馈 按照有关规定,我们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将41批次样品比较试验结果函告了样品标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并征求其意见。从反馈的情况看,大多数企业比较重视,确认了本次比较试验结果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如标称大宝、舒肤佳、水之密语等样品生产商或经销商对我会的信函积极回应,派人确认公司样品或来函确认比较试验结果。但是也有少数生产、销售企业超过了函告回复时限且至今仍没有回音,甚至个别生产、销售企业拒绝与我会的沟通。我们对这种漠视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如,标称草安堂的样品虽在包装上标示了详细生产地址,但是没有联系电话,为了保证我会寄送的公函能准确及时送达,我会通过互联网查找到联系方式,告知其去电目的,接听电话的陈(音)先生表示草安堂是其公司产品,但当我会询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地址是否能收到快递,陈(音)先生称自己不清楚,拒绝提供其公司的收件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六、监督意见
(一)完善沐浴剂标签内容 生产厂商应当标注标准中相关数值,便于消费者根据个人皮肤状况选择和使用沐浴剂,如标示总有效物的含量,pH值,以及适宜人群等。同时还应完善标签联系方式,如地址和电话。我们认为电话联系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最常用的、效率较高的沟通方式,企业应该提供各种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更好为消费者服务。
(二)沐浴剂产品应当完整密封 在购买样品时,我们发现部分产品的沐浴剂封口没有密封,可以随意打开,很容易被污染,建议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进行全密封。
(三)逐步提升沐浴剂标准水平 《沐浴剂》(QB 1994-2004)为强制性标准,而《沐浴剂》(QB/T 1994-2013)为推荐性标准,从执行力的角度讲,标准执行被弱化了。从本次比较试验检验结果来看,沐浴剂产品总体质量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普通型和浓缩型的总有效物含量仅规定了下限值,这可能让消费者认为总有效物含量越高越好。经咨询参与制定《沐浴剂》(QB/T 1994-2013)的有关专家介绍,之所以当初制定标准时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设置上限,是因为总有效物含量高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地提高沐浴剂中总有效物含量。但从本次检测的情况来看,总有效物的含量总体较高,而且沐浴剂作为一种与人体密切接触的日化用品,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设置合理的区间值应该更科学合理。因此,我们呼吁将推荐性标准提升为强制性标准,逐步完善并提升沐浴剂标准水平,以便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