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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鸡蛋 消费者最终10倍获赔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4/7/16 16:12:10 关注度:667373次



    因在北京市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鸡蛋,消费者范某将该超市所属的北京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范某诉称,今年2月,他在超市购得7盒60枚装柴鸡蛋,共付款434元。结账后,发现上述鸡蛋均已超过保质期。随后,他向北京市某食药所举报此事。经查证属实,北京市大兴区食药监局立案,并处罚了该超市所属的北京某商贸公司。范某认为,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北京某商贸公司退还购物款434元,并支付上述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4340元。
  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对范某所诉事实认可。同意向范某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1倍的赔偿金,但不同意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认为,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有损害,而范某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系消费者与销售者。大兴食药监局已确认被告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鸡蛋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项之规定,故被告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系因其工作疏忽,导致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鸡蛋出售给原告范某,而被告作为销售者,应严格审查食品保质期,不应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故被告对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关于被告同意向原告范某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1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据此,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应不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故被告主张因原告范某没有受到损害而拒绝支付10倍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向原告范某退还购物款434元,并赔偿4340元。

(本网责编: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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