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给购房人的新房并非合同约定的房屋,不仅房号不对,面积还严重缩水。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由开发商重庆富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富申公司)另行交付一套房屋,并支付因房屋位置变更的赔偿款15万元。
2013年5月,购房人尹某与重庆富申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的商品房为某小区A6幢7-2号。合同还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户型、坐落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由于重庆富申公司的疏忽,该房屋预售勘测的图纸与规划的图纸不一致,导致实际建成的房屋与双方合同约定所购买房屋的楼层结构发生了变化。开发商向尹某交付的房屋实为A6幢7-5号,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被卖给了其他业主。
一气之下,尹某将开发商告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与在该位置上实际建成的房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开发商已无法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在此情形下,购房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购房人坚持要求开发商交付合同约定房屋,法院只能根据购房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尹某不服,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仅简单地维持一审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尹某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纠纷,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风险控制交易。
通过重庆一中院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购房合同继续履行,由开发商向尹某另行交付该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尹某因房屋位置变更的赔偿款15万元。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