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究竟是“刁民”还是“啄木鸟”式的打假英雄一直备受争议。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的出台,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者的身份得到认可,但是这种认可是否适合所有领域?
日前,本报接到知假买假者王先生的举报电话,称其在超市内购买了1900多元钱的不合格插座,要求商家赔偿却遭到拒绝。他想知道,作为知假买假者,他有没有权利主张赔偿?据悉,这是自非国标插座被38家维权单位炮轰后,长春出现首个“知假买假”不合格插座的案例。
非国标插座被38家维权机构炮轰 日前,针对一些生产企业置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于不顾、大肆生产非国标移动电源插座的问题,包括长春市消协在内的38家维权单位联合发布消费警示。
据悉,2010年6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二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简称新国标)开始强制执行,明确禁止生产万用孔插座。新国标要求生产两极和三极插孔分开组合形式(俗称新五孔插座)的插座,这种插座的插头与插座的接触面积更大,接触更紧密,降低了触电隐患。而且早在1996年我国首次制定电源插座标准时,就明确规定两芯插座不合格。
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有部分商家在生产和经营这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对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插座时,一定要购买新国标插座,不要选购不安全的万用孔插座和两芯插座。
消费者:
花1900多元买不合格产品 看到这则新闻后,长春市民王先生特意走访了部分超市,并在一家超市内,花1900多元买了不符合国标的插座。“我在购买这些插座时,确实知道是不合格产品。”王先生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地表示,他就是知假买假者。
“既然这些插座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是不允许销售的,那么作为消费者,我有权要求商家给予赔偿。”王先生认为。但是当王先生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遇商家拒绝。“商家质疑我的行为,一是要求我提供出国家不允许销售这种不合格插座的文件规定。二是辩称针对不合格产品,国家是有保护期的,在保护期内,商家是允许销售的。”王先生想知道商家的说法是否合理,他的这种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消费者买到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之所以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插座,是因为其存在安全隐患。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告诉记者,新国标颁布后,相关部门允许市场有一年的过渡期消耗库存,到2011年5月31日,过渡期结束,2011年6月1日起原大万用电源转换器就不允许销售。
“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商家再生产和经营不合格插座都属于违法行为。”钟萍表示,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吉林省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根据“新消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要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购买到这种商品,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工商部门一旦核实商家确实存在违法销售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该负责人表示。
王先生的情况不好确定 知假买假者究竟是“刁民”还是“啄木鸟”式的打假英雄一直备受争议。但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规定从实际出发,从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明确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王先生在知假的情况下,购买了1900多元钱的不合格插座,他是否有权按“新消法”规定要求商家“一赔三”?对此,钟萍表示,目前在国家相关法律中,只在食品和药品两种商品中,明确了知假买假者的身份界定,但是在“新消法”当中没有明确界定知假买假者的身份。钟萍表示,“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消法保护。如果购买商品是以盈利为目的,则不受“新消法”保护。但出现争议时,很难判断“知假买假者”的身份属性,所以王先生的这种情况,就不好确定能否赔偿。
提醒
经营者也应该懂法 钟萍表示,这是自非国标插座被38家维权单位炮轰后,长春出现首个“知假买假”案例。
她认为,如果从净化市场角度来讲,应该支持王先生这种行为。“从整个市场来讲,现在许多经营者存在不守法、不懂法、不学法的状况,王先生的行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是一种鞭策。通过这个案例提醒经营者也要懂法,否则遇到‘知假买假’者,就会为自己的维权带来障碍。”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