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安装时发现内屏损坏。由于已确认付款,退货无果,王女士将卖家告上法庭。奉贤区法院日前一审宣判,判决卖家退还全额货款,“新消法”对耐用商品的相关规定帮助王女士成功维权。
今年1月19日,王女士在某购物网站上选中了一台电视机,支付了8466元货款以及100元运费。1月21日,王女士收到货物,对包装和外观做了初步检查,确认没问题后,便在网上确认收货,将货款支付给卖家。第二天,该品牌安装人员上门安装电视机,通电开机时发现屏幕显示不正常。经过确认,安装人员告诉王女士,电视内屏损坏,无法正常观看,让她联系卖家退换货。但客服人员却说,已经多次告知王女士要当场验货,且已经确认收货,支付了货款,因此不能退换货。多次交涉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原告确认的是收货这个事实,而非对货物质量本身的认可,电视机瑕疵为产品内在瑕疵。其次,原告在购置电视时向被告询问了电视的安装情况,不能说明原告对质量的认可。最后,根据产品质量法,法律赋予了原告对产品瑕疵要求退货的权利,且在“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王女士货款856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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