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却遭保险公司拒赔。车主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车损失与事故车辆造成的路产损失共计10多万元。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后,认定原告隐瞒事故真相,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他于2013年3月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并在购车当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同年4月,刘某驾驶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小轿车受损严重,坐在副驾驶的邱某受伤。在报案的同时,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通过对事故现场、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及对事故当事人询问,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应为3人,并非原告所称的2人,原告存在隐瞒事故真相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办理索赔和理赔事宜,关于事故是否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因素的确定需要相应证明材料来确定,被保险人索赔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事故真相和损失情况,并应该保证所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经法院释明,原告对众多疑点均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且拒绝提供车上第三人的相关情况。此行为隐瞒了保险事故的真相,故其诉称的刘某驾车出险的事实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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