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消费者宴勇在新世纪公司解放碑商都购买了由汕头市宜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宝”牌西梅3瓶,价值84元。配料标明“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
购买后,宴勇在分发给家人食用的过程中,得知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其中明确规定,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表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消费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2013年5月9日,法院宣判如下:
一、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退还原告宴勇货款84元。
二、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赔偿原告宴勇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