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消费者牟松在重庆屈臣氏珊瑚路分店购买了两包烘焙杂果仁,价格为47.8元。消费者在食用之后发现配料表中的“杏仁”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于是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珊瑚路分店,2013年10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珊瑚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牟松贷款47.8元;
二、由被告重庆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珊瑚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牟松239元;
三、驳回原告牟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