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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网购行业十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例公布

来源:诚搜网 2014/3/4 17:07:32 关注度:814185次



    在国内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消费纠纷大量出现。一项调查显示,有四成人表示在网购中遇到过欺诈,遇到纠纷的只有20%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62.8%的人表示放弃维权意愿。

  一份共有1069人参与的调查显示,42%的人在网购中遇到过欺诈,遇到纠纷的只有20%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62.8%的人表示放弃维权意愿。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原因何在?38.2%的人称“取证难”,30%的人表示“维权费用高”,还有12.4%的人表示“找不到卖家”。只有17.6%的人认为网络“可信度高”,认为我国网购环境“很好”的只有2.9%,74.8%的人认为我国网络交易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据福州日报报道,今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记者25日从马尾区工商局获悉,对比现行消法,新消法有明显的突破,不仅加大了侵权商家的处罚力度,还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大增强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
  亮点一:网购享有7日“后悔权”
  案例:去年8月16日,尤女士通过福州某运营商官方网站购买了一部广信老人机,售价285元。8月18日,她发现手机的输入法无法正常使用,按键也失灵。经当地售后检测后,得知手机存在性能故障。但售后称,因检测时发现手机壳有裂缝,因此可为其保修,但不能退款。经马尾区工商局12315台调解,商家同意免费为该手机作保修处理。
  解读:工商人员介绍,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因此,新消法实施后,若消费者遇到诸如尤女士碰到的问题,可直接和卖家商讨退货事宜。
  不过,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退回商品的费用若无特殊情况,须由消费者承担。而且,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或者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二: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去年12月中旬,市民许先生在马尾快安附近的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价格为10.49万元。车行承诺赠送真皮座椅。提车时,许先生发现车行赠送的座椅不像是真皮的。许先生当场提出疑议,要求车行更换座椅,车行则坚称座椅是真皮的,不肯为其更换。马尾区工商局12315台介入调解。由于仅凭肉眼无法判断座椅是否为真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许先生同意先找一家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待出具报告后再联系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解读: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减轻了消费者举证责任,解决了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不过,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的将不再适用。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案例:去年5月22日,市民何小姐到火车站附近一餐厅购买汉堡,付款时营业员称她提供的是假币,还当着其他顾客的面大声训斥。面对营业员和众人的异样眼光,百口难辩的何小姐只好借用其他商店的验钞机进行检验。经检验,何小姐所付现金并非假币。受了委屈的何小姐认为商家用肉眼看后就称是假币,很不合理,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及侮辱。工商部门介入后,商家同意向何小姐道歉。
  解读: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新消法生效后,市民若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亮点四: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案例:去年7月16日~20日,一个外地团伙在马尾某影院举办产品展示会,多名老人因轻信这个团伙“推销厨具返还现金”的骗局,纷纷花高价购买了粗制滥造的烤炉、煤气灶等厨具。展销会最后一天,举办者收完款项后逃逸不知所踪,导致26名老人被骗约2万元。老人们索赔无门,于是来到举办展示会的电影院讨要说法,并拨打12315投诉。经查,马尾区工商局发现,该电影院将其一号厅出租给该团伙举办大型展销会。按照现行消法,电影院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司法部门介入后,由于是民事纠纷,26名老人只能以个人名义分别起诉,这给老人们带来不便,维权成本也在无形中被提高。
  解读:新消法在消费者协会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该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
  亮点五:商家销售假冒产品将记入信用档案
  案例:去年12月21日,张小姐在鼓楼一服装店购买羽绒服,回家后才发现买到的是棉衣。张小姐认为商家以棉衣充当羽绒服销售,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却遭拒绝。工商部门介入后,商家称卖的是羽绒棉。经调解,商家为张小姐办理了退货手续。

  解读: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10类违法情形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明确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这样不仅会影响这些店家的口碑和形象,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

(本网责编: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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