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发现一些从事工商登记手续代办、咨询业务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代理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所谓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颁发资质、指定、认可、推荐等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为制止违法行为,警示公众,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登记代理机构的指导、主管及登记代理人员的资格审核。登记代理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不需再经任何行政机关许可或批准。五、各有关代理机构必须立即对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违法信息进行整改。对有关机构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