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罚〔2013〕120号
当事人:谢丽
身份证号码:51021219760120XXXX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30号附X号
经查实,2012年10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何某销售了“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年缴保费102000元,缴费期限10年。该份保单的销售人员为保费部员工叶某,为了帮助保费部原中行分部经理谢丽完成业务考核,叶某将该笔业务挂在谢丽名下。该份保单销售的过程中,谢丽提供了两份“尊享人生至尊全能理财计划书”给叶某,叶某按计划书内容向何某宣传,并将计划书提交给何某。计划书存在以下问题:
1.夸大生存保险金。按照保险条款计算,客户何某60周岁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288000元,满80周岁还可领取756000元,但该计划书直接列出60周岁可领取324069元,60周岁至80周岁可领取1074742元。
2.虚假宣传金账户资金可以随时按需支取。按保险条款规定,“在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
3.虚假宣传产品收益。计划书直接标注不同年龄阶段的金账户金额、账户赎回(提前退保时现金价值)金额、身价账户(身故赔偿金)金额。依据保险条款,前述账户金额并不确定,且计划书标注的金额远高于按照条款测算的金额。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至尊全能理财计划书两份,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何某保单及相关资料,谢丽及叶某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与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尊享人生至尊全能理财计划书”,虚假宣传保险产品收益以及账户资金可以随时按需支取,构成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前述计划书系谢丽提供给叶某使用,谢丽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谢丽警告并罚款4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