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年以来,银监会、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严打银保乱象。1月到9月,邮储银行重庆分行就接到来自重庆保监局的5张罚单,处罚金额合计近30万。
以下为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公告:
渝保监罚〔2013〕114号(邮储银行云阳县白云路支行)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白云路支行
住所: 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云江大道766号
主要负责人:黄光万
经查实,自2013年6月25日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白云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云阳县白云路支行”)在营业场所放置宣传展板,在“热销分红型保险”一栏宣传“鑫丰两全分红保险”,期限为“1年”,缴费方式为“趸缴”,固定收益为“3.4%”。证据显示,“鑫丰两全分红保险”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该产品的保险期间为5年,按照现金价值表示例,1000元保费第1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1020元。该产品保险条款无固定收益3.4%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营业厅现场勘查笔录,邮储银行云阳县白云路支行的保险代理业务台账,营业厅宣传展板照片,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邮储银行云阳县白云路支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虚假宣传保险产品的期限与收益,构成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邮储银行云阳县白云路支行罚款16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9月16日
渝保监罚〔2013〕113号(邮储银行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
住所: 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滨江大道599号
主要负责人:冉刚
经查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自2013年3月13日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截至检查之日共代理销售保险9笔。其中邮储银行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员工姚羽在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销售3笔保险,涉及保费134940元。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邮储银行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代理寿险台账,邮储银行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对代理寿险台账中营销员编号对应实际销售人员的说明,邮储银行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关于代理保险业务不规范销售检查情况的通报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邮储银行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聘用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未持证人员较少,违法行为较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邮储银行云阳县滨江东路支行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9月16日
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16号(邮政储蓄银行城口县支行)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
住所: 城口县葛城镇北大街禹田花园1号楼
主要负责人:熊华
经查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城口县支行”)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2年5月15日到期,此后邮储银行城口县支行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至2012年8月30日,使用过期许可证3个多月,代理销售保单5件。
以上行为有邮储银行重庆分行关于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代理保险业务出单情况说明、《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邮储银行城口县支行罚款1.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15号(邮政储蓄银行璧山奥园园区支行)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县奥康园区支行
住所: 重庆市璧山县金剑路263号1幢18号
主要负责人:樊时芳
经查实,2012年2月至3月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县奥康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奥康园区支行”)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保费89000元,实收佣金4480元。
以上行为有邮储银行重庆分行关于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代理保险业务出单情况说明、邮储银行璧山县支行关于奥康园区支行违规销售保险的说明、《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邮储银行奥康园区支行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4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相关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12号(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冷水镇营业所)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县冷水镇营业所
住所: 重庆市石柱县冷水镇街上
主要负责人:隆晓兰
经查实,2011年5月至7月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县冷水镇营业所(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冷水镇营业所”)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保费3万元,实收佣金1310元。
以上行为有重庆市邮政公司关于现场检查事实的情况说明、重庆市邮政公司关于部分网点代理保险的情况说明、《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邮储银行冷水镇营业所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1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相关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