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爆料,北京禧宝露饮料公司在代加工三元核桃花生乳时,提前十多天在产品上打上了2013年1月1日、2日的标签。似曾相识的“早产”食品魅影重现,这一次事情的主角又是乳业巨头三元。
三元核桃花生乳“早产”13天
产品“早产”13天,这不是第一次
今年初,三元特品鲜牛奶被曝“早产”两天,此次三元核桃花生乳“早产”最多达13天。两次“早产”事件,商标持有人均为北京三元食品公司,企业在被曝光之后不仅不整改,反而变本加厉,将“早产”时间随意延长,更让人对食品安全忧心忡忡。
12月21日下午,生产间内机器轰鸣,打码机旁的一张白纸上写“今日产三元”。
生产的整个流程是:生产线上,饮料汁液被用机器注入易拉罐体,由机器把罐口封好,再经传送带到打码机上,每个经过打码机的易拉罐,底部都被喷印上生产日期;随后由灌装线的工人装入白色塑料筐内,运送至包装线;包装线上,工人需要把16罐(或12罐)饮料码好,装入包装盒,用胶带把包装盒封好,即完成一件成品。
几辆黄色运货叉车穿梭,包装间内,数十名工人坐在地上包装饮料。仓库内,堆着约六米高、包装好的三元核桃花生乳。通过生产车间的工人了解得知,从12月19日开始,厂里都在生产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都是2013年的,罐底显示生产时间是2013年1月2日15点47分55秒。照此计算,这罐饮料“早产”了13天。
猫腻就出在灌装线上的打码机上,它上面,清晰显示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生产数量等信息。工人称:机器可以设置,想打什么时间都行。这不是第一次“早产”。
质监检查时公司仍在“早产”
事情曝出当天,怀柔质监局稽查科执法人员进入禧宝露公司,生产间内机器轰鸣,流水线上正生产名为“新六个”的核桃饮品,排成长龙的罐体通过传送带,快速送至打码机前,罐底被喷印生产日期,执法人员随手拿起一罐,只见罐底喷着的生产日期为“2013/1/1”。
执法人员要求打开库房,两个库房内,包装好的饮料箱堆满仓库,高约5米,多种品牌的核桃、杏仁饮品都已喷印上生产日期,大多为2013年1月1日、1月2日。
产品“早产”违法违规
三元公司官网显示,圣德顺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金2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植物性蛋白饮品。2009年12月,圣德顺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合同规定,圣德顺公司可依法使用三元品牌,生产和销售“三元”牌植物性蛋白饮品。
12月21日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罐体显示,商标持有人为三元公司,出品商为圣德顺公司,生产商为禧宝露公司。一位生产工人说,三元核桃花生乳罐上写着保质期是18个月,一旦消费者喝到快过期的饮料,那可能已经是过期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无论产品保质期有多长,产品“早产”、延长保质期等行为已违法违规,应根据经济价值,按相关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责任人还将提交司法机关。
三元称早与代工厂解除合作
针对媒体报道的“16万罐饮料‘早产’”一事,三元食品发布声明称,公司与该加工商之前已解除合作关系。
三元在声明中表示,北京圣德顺饮品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使用“三元”品牌生产植物蛋白饮品,但圣德顺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8日收到三元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品牌使用合作协议>的函》,双方的合作已经终止,圣德顺公司应停止使用三元品牌进行生产。看到媒体报道后,三元公司已迅速与圣德顺公司取得联系,责成其停止生产,并将已生产的产品封存销毁。对于圣德顺公司的行为,三元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不过,三元在声明中坦承:虽然公司已于12月18日与圣德顺公司终止了品牌使用合同,但在停止合作后的扫尾工作中也存在监管不细的问题,对此,我们将引以为戒。
事实上,在食品行业,有过“早产”行为的绝不止三元一家企业,蒙牛、光明、均瑶、和其正等许多知名产品都曾因“早产”事件被媒体曝光。当“早产”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时,依靠媒体监督的力量显得十分有限。而且被曝光之后,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公众不禁要问监管何在。倘若监管部门充分行使职责,不说假冒伪劣产品会销声匿迹,至少“早产”食品不会大行其道。食品“早产”的背后恰恰是监管“难产”。
监管历来是个沉重的话题,各地监管部门举不胜举,然而面对食品安全乱象,有哪家部门敢站出来说一声问心无愧?食品安全无小事,也许偶尔享用一两次“早产”食品危害不大,但生产日期成为企业可随意标注的常态时,监管部门无论如何逃脱不了责任。三元核桃花生乳每天可包装十万罐,而这只是媒体曝光的冰山一角。更多“早产”食品严重威胁着公众的健康,也是对监管“难产”最好的证明。
在遏制“早产”食品方面,我国早已有相关法规约束。既然有法规可循,“早产”食品却频频出现,只能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监管的形同虚设。
面对形形色色的“早产”食品,除了加大监管力度,还需建立追责机制,对监管不力者严惩。此外,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法规,加大惩处、执行力度,以此倒逼监管体系完善。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生产厂家延长生产日期导致产品“早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应当给予消费者产品金额的2倍赔偿。
尹富强说,尽管饮品的保质期长达18个月,但生产日期无论延长几天,必然会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生产厂家之所以大批量地更改生产日期,主要原因是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到位,违法者有恃无恐。以上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显然较弱,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已经不是食品包装的范畴,而是食品安全问题,应当以《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日期见罐底。”这是消费者购买罐装食品时常见的一句话。这个日期,关乎着食品的安全。现在居然有个别商家在这上面做手脚,置消费者的安全于何地。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即将过期的食品,那岂不是已经过期了。
亲们,以后百货、商城打折时,遇到要过期的食品千万别再买了,现在食品也能延长寿命,指不定你买的就是长寿食品呢!为了自身的安全,别贪小便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