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享受完双节期间高速公路免费大餐后,消费者又迎来了一个幸福的消息。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召回条例”),这意味着原本的汽车召回已经从原来的“规定”升级为“条例”,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高度。而此次“召回条例”的即将实施,被一些媒体和业内专家解读为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
汽车召回十年终成“条例”
自2004年中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已有近10年时间。这十年间,由于“管理规定”中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致使车辆质量出现问题时,更多凭借的是车企自身的主动性。而此次通过的“召回条例”中相对于“管理规定”最大的变化便在于强制性召回。
该条例对相关部门判定的缺陷汽车产品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针对如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业处以的罚款额度,从现行规定的最高3万元以内提升到100万元以内。情节严重的,还将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若按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
汽车召回信息被指应更对消费者透明 或带动“三包”出台
目前,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一般向消费者协会、制造企业、销售商、工商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机构提出。虽说投诉方式涵盖了目前主要交流途径,但汽车缺陷信息汇总方式还有待完善,部分问题仍然未被发现。由于国内汽车消费刚刚起步,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车的了解不多,对车辆问题认知不够,有时会将质量问题混淆为使用问题,没有意识到质量问题才需要投诉;部分消费者对投诉渠道了解不多,或是仅知道一两个途径,有投诉障碍。此外,个体投诉需要面对“强大”的厂家,费时费力而且结果还不一定,这使得部分消费者选择退缩。
上述多种因素掩盖或弱化了部分车型的质量问题,延迟或阻挡了缺陷车型召回,消费者只能自己为此埋单。因此,应让消费者通过不同的途径获知某一款车型质量的投诉情况,这样既可以让消费者对号入座反映问题,也可以起到使用提醒作用,减少安全隐患。当然,因消费者自身差异,对待汽车出现的问题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处理、汇总投诉时应有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与予甄别,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厂家的声誉。
对消费者而言,召回条例上升到行政法规,意味着今后汽车消费者在维权时又多了一个武器,也使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现出曙光。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听证会,而此次“召回条例”的即将实施,被一些业内专家和媒体认为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也有媒体评论认为,此次“召回条例”的颁布最大的受益者是消费者,但同时,也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透明的渠道,对召回情况进行了解。
【小编有话说】
汽车召回条例的即将实施,无疑是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对企业而言,罚不是目的,如果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让车企和经销商不再谈“召回”色变,进而真正考虑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即是成功。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企业和相关部门更应该做好汽车质量的监管工作,争取使汽车召回制度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