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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合同违约又侵权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1/17 13:27:42 关注度:617458次


案例四十六
擅自变更合同违约又侵权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初,丰都县人民法院20名女干警与丰都××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了3月14日至3月19日由重庆往返云南的具体行程安排。后由于该旅游公司在与重庆、云南等地旅游部门衔接时出现失误,致使旅游团原计划19日白天自费游览世博园、石林等景点落空,造成预定的门票、预租车费和预请导游费等312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干警们遂向丰都县消委投诉。
调解结果
由丰都××旅游公司赔偿该20名游客直接经济损失3120元,同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一倍的赔偿金3120元。,共计624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女干警们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就是由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向作为消费者的女干警们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依法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旅行社先因其自身过错,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而后又擅自更改旅行行程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欺诈的可能;其次是违反合同约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现在不少人利用假期外出旅游,由于有的旅游公司服务较差,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消委提醒游客:旅游者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时,一是要选择服务质量好、信誉度高的旅游服务公司;二是要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看是否有不平等的内容;三是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除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外,要及时投诉,以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点评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文军


案例四十七
未尽安全义务 就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消费者汪某在超市购物时,由于货物堆码过高,被滚动下来的南瓜砸伤,致右脚背软组织挫伤。伤者家属向渝中区消委投诉。
调解结果
超市赔偿医药费700元,另补偿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超市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货物堆码不标准,保护措施不当,忽视现实存在的危险,致使消费者汪某被南瓜砸伤,未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此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文军


案例四十八
种子入土难鉴定 消委进村解疑难
案情
2005年5月6日,武隆县双河乡木根村二社郭定常等31户农民在几户个体经销商处购买“西元四号”包包菜种149包,经育苗移栽近300亩。但该菜秧与往年同种种子长出的菜秧颜色不一样,经农民仔细辨认,凭经验怀疑是“晚丰”牌包包菜种。遂要求经销商换种,但经销商否认是假冒种子,不予补偿。农民遂向江北消委分会投诉。
消委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深入村社调查核实,并请高级农技师现场查看分析,消委分会查明:农民与经销商的买卖关系存在,但因经销商同批次的种子已全部卖完,农民所购种籽也已全部下种,无法提供种子样品进行鉴定。菜秧颜色有别于往年可能是气候因素所致。
调解结果
江北消委分会组织邀请高级农技师、驻村干部、村干部举行了现场调解会,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下,经销商主动让利,现场退回种子款600元,并补偿农民“西元四号”种子135包,还应农民的要求赠送了价值120元的萝卜种子。
案例评析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消费者维权的良好例证。如果严格地走司法途径,本纠纷可能得不到如此圆满的解决。因为司法裁判的前提,即法律事实,在本案中并不明朗。法官若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裁判,农民朋友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样,农民的利益有可能遭受损失,对经销商而言,也可能遭受商业信誉危机带来的不利后果。消委分会的努力无疑在本纠纷中架起了公正的天平,兼顾了双方的长远利益,使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
案例点评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文军


案例四十九
以次充优   商家重赔
案情
消费者李某对于2006年5月在石桥铺建材市场看好四川威远白塔公司生产的800×800规格的“超白”地砖,商家承诺保证给他优质品。于是交了订金和上车费,经营者送货到家后再付清余款。不料新房装修完工后,发现每块砖中间都有污点,找到商家要求调换未成。于是厂家派人进行过2次清洗(均未清洗掉),并承认这批地砖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据理要求更换地砖并赔偿损失20000元。商家认为,5200余元的货,要赔20000元太过分,无法接受。张某于是,向消委投诉。
调解结果
10月8日,消委组织生产厂代理商、销售商、消费者三方,当面调解和多次协商,最终销售商愿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的材料、返工、误工、电话、交通费用共计18000元,地砖污渍由消费者自行处理,消费者表示不再投诉。
评析
本案属于购销合同纠纷,消费者与地砖销售商就购买地砖事宜协商一致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成立。而商家对消费者所作的提供“优质品”的承诺是双方对交易物质量标准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诚信履约原则,商家在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的同时,应向消费者履行交付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而在本案中,商家向消费者交付的地砖有无法清洗的污点,属于质量存在瑕疵,显然不符合双方对地砖质量应为“优质品”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商家应依法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主要争议的是违约损失认定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地砖的铺设涉及人工费(含返工费)及相应的材料费用的损失,以及消费者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误工交通等其他损失。上述损失的产生与商家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调解结果中商家除赔偿地砖本身价值外还赔偿了其他费用,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人:重庆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    


案例五十
车辆质量引发翻车事故 
案情
2004年5月24日消费者周××在丰都××摩托车销售部以32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牌”摩托车自用。2005年2月15日周携朋友舒××行驶至崇兴乡先锋村时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舒广和受伤,送至丰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3040元。事故发生后丰都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和车辆进行了勘验,认定为车架断裂造成翻车。丰都县交警大队主持对翻车事故做出了处理,由周××承担舒××的医疗费用3040元,另支付1792元后续治疗费,共计4832元。周××认为翻车导致伤人是因车辆质量问题所致,随即向丰都县消委投诉。消委接受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与丰都××摩托车经销部负责人向某取得了联系,将已损坏的摩托车车架送重庆市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结果为车架结构存在问题。丰都县消委责成丰都××摩托车经销部负责人向某与重庆××摩托车销售公司进行交涉,重庆××摩托车销售公司总是已各种托词企图免责。
调解结果
由该公司负责对××已损坏的摩托车予以修复;该公司承担舒××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3040元及后续治疗费用1792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了摩托车产品,属于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相应的,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附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摩托车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翻车事故,给购买人及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及消法第3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在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委热情帮助消费者与销售者协调,促使其对消费者承担应负的责任。避免了消费者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被相互推诿,提高了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约了处理纠纷的成本。

评析人:重庆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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