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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沙发"何解释 消费者不依教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1/17 13:26:56 关注度:598844次

 案情:

"皮沙发"何解释 消费者不依教
消费者蔡某,于2004年5月在涪陵家具城购买了一套价值3000元的皮沙发,开据的发票上也注明是皮沙发,并承诺保修期二年。在一年多后出现掉漆,经营者上门为其护理过。保修期刚过,副手两旁出现裂痕,但商家认为保修期已过,不应该负责。蔡某请人修理过程中,得知该沙发不是真皮而是合成革。消费者认为商家误导应赔偿,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消委的调查,对双方讲解《消法》、《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并结合该沙发已适用两年的情况,达成协议,有经营者补偿消费者500元现金。
评析:
1 根据《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营业员的介绍,和发票上的字样,可以认定为为是一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据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商家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商家应当承担因虚假宣传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的行为而带来的责任,由于消费者适用过沙发以达两年,在赔偿金方面可以适当减轻。
案例评析 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 殷洪兵律师


案例六十七
啤酒伤人 消委调解消费者获赔偿
案情:
消费者朱某于2005年5月2日在开县渠口镇桃坪村陈某的商店购买了14瓶啤酒,在回家途中一瓶爆裂。当天喝了十瓶,剩下的三瓶放在墙角处,6月14日下午,其儿子路过啤酒存放处,啤酒瓶发生爆炸,碎片正好飞溅打破儿子眼中,致使其左眼破裂失明。
调解结果:
经消委调查取证并进行协调以后,双方达成协议:有厂方赔偿给小朱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共57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宗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由于啤酒质量而造成的啤酒爆炸致使小朱人身受伤,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支付法律规定的费用。
案例评析 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 殷洪兵律师


案例六十八
爱美女士隆鼻引发鼻炎 美容院退费并赔偿
案情
2005年1月,吴女士到美容院做了隆鼻手术,手术费用为2500元。由于术后面部浮肿不消,眼睛变得不正常甚至出现了头痛、眼痛。于是。,美容院取出模具,并退还了1500元手术费。但是,后来吴女士又出现了其他炎症,并就此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因此吴女士要求退还全部手术费并进行赔偿,但是医院没有给出答复。吴女士遂向消委投诉,消委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美容院没有手术整形的资格,消委立即与工商部门联合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调解结果
经过消委会和工商局的努力,美容院退回吴女士手术费2500元,补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5000元。
评析
1 美容院不具备主体资格而进行手术服务,违反了行政法中的规定,美容院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美容院的行为构成违约。当吴女士和美容院达成协议进行手术时,双方合同成立。在吴女士履行了支付义务以后,美容院有义务按照合同提供相应质量的服务。但手术并没有达到美容的效果,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以美容院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女士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也在美容院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
3. 美容院还构成了侵权。吴女士在接受手术后,出现浮肿、头疼、眼疼,并引发了其他炎症。美容院对吴女士的健康权造成了侵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吴女士可就侵权行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评析 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 殷洪兵律师


案例六十九
承诺不兑现还耍“泼”,此商家太无理
案情
张先生及夫人到IT市场购买电脑,被一则“购电脑,送1000元大礼包”的广告吸引。当他们讲好价、付了定金,提货时被销售方“电脑已打折,不能送礼包”为由拒绝送“大礼包”。没有“大礼包”的赠送,张先生要求退定金,争执过程中突然一盆“潲水”向张先生及夫人人泼来,张先生和夫人的衣服因此受损,随即向高新区消委投诉。
调解结果
高新区消委会随即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经营者向张先生及夫人赔礼道歉并退还定金,赔偿张先生及夫人的购衣费960元。
评析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张先生及夫人听闻没有“大礼包”赠送后,拒绝购买是消费者行使消法赋予的正当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交易。虽然张先生已经支付了定金,但付定金的前提是经营者要赠送大礼包,而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议价时却并未说明打折后便不再赠送大礼包,所以虽然张先生已经交了定金,但双方实际并未就此交易达成合意,不构成定金合同关系,张先生并不受其约束,经营者应无条件地向张先生退还定金,必须指出的是,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销售者蛮横向张先生及夫人泼“潲水”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理应赔礼道歉,同时应赔偿因泼“潲水”造成的张先生及夫人的衣服受损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重庆市消委会律师团成员单位
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


案例七十
乘务员未尽职责 乘客梦中到异地
基本案情
4月21日晚7点半,奉节县建行行长一行4人,乘忠县的“海内观光”3号旅游船从奉节到万州参加第二天的职称考试。到达万州港时,时值凌晨4点,他们都处于酣睡中。负责换票的乘务员却疏忽大意,竟忘记到他们舱室换票,待他们一觉醒来,才发现旅游船早就越过万州,即将到达忠县港了。无法按时参加职考的4名乘客又气又急,找到旅游船负责人论理索赔,终因分歧较大无果。于是投诉到忠县消委,要求解决。
调解结果
旅游船公司负责人向乘客当面道歉,并赔偿4名乘客差旅费共772元,同时给每人补偿了145元经济损失,合计1332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感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从乘客购票之时起,乘客和旅游船公司便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因其工作人员的失误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之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当旅游船到达万州港时,乘客与游船公司的客运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是,因为是夜间到达,按照交易习惯应当有乘务员前来换票,然而由于乘务员的疏忽,对于乘客在凌晨时分下船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致使旅客错过下船地点,造成损失。所以游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    重庆市忠县消委
案例评析    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     董津蓉  廖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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