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房子没拆迁还装修了
李梅有房子在大渡口钢花路,面积为770平方米,还临街。2006年,她与廖进签订了租赁合同,以年租金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租给对方开旅馆。因当时这处房产马路对面的房子正在拆迁,双方以为这处房产过两三年也会被拆迁。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直到房子拆迁为止。
“虽然房子大,而且当时处于大渡口的商业中心,但是房子老旧,大家都以为不用多久就会拆迁,所以租金定得很低,也没对租金的涨跌进行具体约定”,李梅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可到了2009年,房子非但没有纳入拆迁范围,政府还重新对其进行了统一装修。这个时候,李梅打电话给廖进,要求涨租金了,但被拒绝了。之后,双方一直为涨租金的事情闹,一直闹到今年,双方闹僵了,李梅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廖进的旅馆搬离。
后悔:租期直到房子拆迁
“一家餐饮公司想租我的房子,人家愿意出15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李梅在庭上说,她数次找廖进要求涨租金,廖进都避而不见,这让她身心俱疲。在同等条件下,廖进具有优先租赁权,如果廖进愿意接受15元/平方米/月的价格,他还可以继续把旅馆开下去。
然而,廖进当庭表示,不会接受这个价格,“大家都知道,钢花路以前是大渡口的商业中心,但自从步行街修建好之后,人流量已经少了很多了,况且我们当初约定好了,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租到房子拆迁为止”。
同时,廖进表示,“如果不是看中这个价格和租期约定,他也不会租。”廖进称,当初他在找李梅租房时,也租了李梅房产楼上一家业主的房子,“租金也是5元/平方米/月,她要求涨价没有依据”。
眼红:同街有房租金高5倍
对于廖进的说法,李梅称自己无法接受,她告诉法官,与自己房产同一条街的某酒店,租金已经达到30元/平方米/月,是她房子租金的6倍,“我给廖进打对折还减了2元,他仍然不接受,我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廖进搬离我的房子”。
“合同说的租期直到房屋拆迁为止,不能看作是约定了租赁期间,而应看作是未约定租赁期限,业主可以随时收回房产”,李梅说,双方的租期属于租期不明的情形,她有权随时让廖进搬离。
昨日,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
涨租金需依据合同约定
对此,重庆江北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钧认为,法律上一般以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来决定租金涨不涨,业主不能单方面想涨就涨,“除非是在被胁迫、威胁、欺诈等情况下与他人拟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业主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倪世钧律师表示,该案中,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直到拆迁为止”这一条为附有条件的租期,那么这一租期最长可以是20年,如果李梅在此期限内强令廖进搬离,则属于违约,要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不明,那么李梅就可以随时要求廖进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