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教育 > 消费案例

怪事,防盗门锁能多家互开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1/17 13:26:15 关注度:610850次

案例六十一
怪事,防盗门锁能多家互开
 
案情:
云阳县环卫所宿舍34户居民于2003年3月购买了浙江省永康市王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盗门,在使用中偶然发现103与203住户的门能相互打开,之后又相继发现近10户的门都能互相打开。2006年3月15日,这些住户集体向云阳县消委投诉。消委接到投诉后,派专人进行调查、了解、取证,并联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通过调查,此批防盗门有质量问题,10余户的门锁能够相互打开。同时还发现原销售商已停业1年多,售后服务无人问津,住户多次与厂家联系也未能得到解决,给用户造成安全影响和精神负担。消委通过互联网、信函、电话等多种方式查询,终与该产品在重庆的代理商取得了联系,要求他们迅速与厂家联系,并提出解决意见:一是对34户的防盗门锁进行更换;二是迅速建立售后服务部;三是再发现类似情况必须当场解决。
调解结果:
在消委的调解下,该公司用最新生产的王力防盗门超B级锁对投诉的34户全部进行免费更换,重新确立了销售代理和售后服务商。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防盗门产品质量纠纷。防盗门作为家庭安全防护屏障,其功能就在于防盗防撬,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而本案中防盗门同芯不同门,竟有十余户防盗门锁能相互打开,丧失了最基本的防盗性能质量问题显而易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四十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四十条的规定,防盗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防盗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具有的防盗等性能,因质量存在缺陷而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防盗等性能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但由于本案中原销售商停业导致售后服务无人负责,消费者想要更换、退货就存在极大难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办法解决。本案中消费者做出积极选择,向消委投诉并在消委的努力下更换了防盗门。消委举一反三,进一步向生产厂家和代理商提出了彻底解决问题的三条意见,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即治标又治本,是值得称道的。
 
 
案例评析:重庆市消委会律师团成员单位
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  林紫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例六十二
空调有故障 商家换新机

案情
2005年4月27号 ,消费者王某在某家电商场花3000元购买了一台CP-V5012DK(柜机)空调,4月30日商家派人上门安装后,试机时柜机内发出异常响声,6月下旬开机时该机仍然有异常响声。消费者王某随即找到销售商反映情况,销售商以工作忙为由,拖延了多日才上门修理,连续修理了三次也没有查找到故障原因。王某向销售商提出了退货要求,销售商不作任何答复。同年7月22日,消费者王某到区消委投诉,区消委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之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调解结果
在消委调解下,王某与空调销售商达成和解协议,销售商为王某更换一台同规格型号、质量合格的空调。
评析
本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且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在修理、更换、退货过程中,销售者应当承担合理的运输等费用。
 
 
案例评析:重庆市消委会律师团成员单位
     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 王 韬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例六十三
抓药不足伤 认错又赔偿
案情
消费者黄某于2006年3月20日在临江镇某卫生院看病,但发现同一处方两天抓的中药有差异,为此黄某找卫生院讨说法,但是医院药剂师雷某失口否认抓药有错。后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知处方上一共有16味药,而雷某只抓了15味药。当事人要求分会对此事做出处理。
调解结果
经过消委工作人员教育,雷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医院向黄某赔偿了损失。
评析
本案是一个合同纠纷。黄某有义务按照处方承担支付医药费用,也有权享有按处方获取药物。医院有权收取医药费,也有义务按照处方发送药物。而雷某却不完全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第一百零七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雷某应当按照处方抓药,而雷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黄某进行经济赔偿。

案例评析 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 殷洪兵律师

案例六十四
美容不成反被毁 依法维权获赔偿
案情:
消费者刘某在某整形美容医院做了脸部拉皮手术,术后左右脸不对称。并且医生无法做出解释,也不能确定何时能够恢复,给刘女士带来极大的痛苦。
调解结果:
在消委的努力下,美容医院向消费者赔偿2500元。
评析: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消费者到美容院进行美容,双方达成协议后,便在两者之间成立了美容服务合同。消费者履行了支付义务,而经营者却未能提供合格满意的服务,这一行为构成了违约行为。而美容院造成消费者容貌受损,构成了侵权行为。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美容院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 殷洪兵律师


案例六十五
拿错一张片 赔偿上千元
案情
 9月25日,某县消委接到石桥乡八角村村民张世兵投诉,因在县城福康医院治病,由于医院拿错x光片下错药发生纠纷,要求消委解决。
县消委高度重视,立即到医院进行调查,很快查明了原因,由于拿错x光片导致下错药,错把常规病当肺结核治疗,引起不良反应,对患者造成精神压力,身体健康也受到损害,经复查找到了原因,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治疗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调查结果
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县消委于9月29日到福康医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院方退还了前期不应有的治疗费400元,并一次性赔偿1100元,维护了患者合法权益。
评析
本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由于福康医院的过失,对患者张世兵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已构成医疗过错,庆幸的是本案没造成严重的后果,尚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患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款之规定,(第一款规定为: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119条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管理方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理,以督促医院对内部加强教育和管理,医院也应对有工作过失的职工作出相应处理。
 
案例评析:重庆市消委会律师团成员单位
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 军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