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4分钟被盗刷3次
原告陈某荣向法院诉称,他于1997年2月28日在被告银行开通准贷记卡后,一直由自己保管卡片,从未将卡片信息向第三人透露过。2012年1月13日,身处广州的陈某荣在中午时分突然收到三条手机短信,被告知该卡在当天的14点4分、14点5分和14点7分分别消费1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短短4分钟内就发生了3笔交易,消费金额达到25000元。
陈某荣当时卡不离身,案发时也一直没有使用过该卡进行任何消费。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立即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被告银行办理了电话挂失。陈某荣向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损失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正常消费还是盗刷?
庭审中,双方对克隆卡消费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陈某荣称,该银行卡提取现金时需要输入密码,消费时则无需密码。他在2012年1月13日收到准贷记卡被盗刷的手机提示短信后,立即在当日的15点35分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电话挂失,于15点41分拨打了110报警,于16点35分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报案,报案时还向派出所出示了当时被盗刷的准贷记卡。
陈某荣说,被盗刷消费的25000元中除了卡内存款17921.12元外,还包括透支额度7078.88元。
被告银行认为,陈某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消费发生时准贷记卡不在消费地点,怀疑涉案消费属于真实银行卡消费,不同意陈某荣的诉讼请求。
双方各持己见,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越秀法院半年受理
克隆卡案超60宗
近年来,越秀法院受理了近百件持卡人因银行卡被复制盗刷的涉银行卡纠纷案件。仅2012年上半年受理的该类案件已超过60件,当中包括无需输入消费密码即可刷卡消费的案件16件。主审该案的潘锋法官告诉记者,银行和持卡人都需要增强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被盗刷的风险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