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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炸伤人 消委调解获赔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1/17 13:23:52 关注度:607555次

案例十一
烟花爆炸伤人 消委调解获赔
案情
2005年9月12日,重庆开县铁桥镇三台村消费者钟某将他于9月11日在铁桥镇双桥街覃某处购得的5盆大富大贵牌烟花在同村居民杨某新居落成仪式上燃放。燃放过程中第四盘烟花意外发生爆炸,当场致唐某右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前房积血,肛膜根部断离,续发性青光眼,外伤性白内障”,前期治疗已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0余元。消费者钟某和伤者唐某多次找覃某交涉,索要医疗费无果,遂投诉到铁桥分会,要求经营户覃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铁桥分会接到投诉后,迅速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查清了经销商覃某销售的烟花无合格证和事故纠纷的全部情况。
调解结果:
烟花经销商覃某当场赔偿受害者唐某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评析:
本案属于经销不合格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开县铁桥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的成功调解,切实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消委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提供:重庆市开县消委会
案例评析: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贺天强 葛斌

案例十二
房屋面积缩水 开发商退款赔偿
案情
2006年2月26日,南岸区消费者雷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位于南岸某地段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该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只有80.09平方米,于是,雷某又以2600元/平方米从公司购买了4平方米,共计84.09平方米,并付清房款。当雷某接房时,发现房屋实际面积只有80.43平方米,便多次找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协议未约定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为由进行推诿和拖延,协商未果,雷某向南岸区消委投诉。
调解结果
房地产公司退还雷某房款10400元,赔偿1000元。
评析
本案属于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南岸区消委的成功调解,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肯定。
案例提供:重庆市南岸区消委
案例评析: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贺天强 杨华东

案例十三
汇款半年无音讯  邮购忽悠残疾人
案情
2006年12月2日,巴南区消委花溪分会接到福州残疾人林某通过重庆长寿区聋哑人协会的残疾人朋友郑某投诉称,2006年5月19日,按照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刊广告提供的公司地址、产品价格通过交行福州分行电汇人民币550元给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邮购“c135燃油车发动机”一台,但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既未收到邮购的产品,也没有得到该公司的任何信息。
巴南区消委会花溪分会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并及时组织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与远在千里之外的福州残疾人林某进行联系,鉴于残疾人林某是聋哑人,花溪分会工作人员便通过手机短信与林某进行沟通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巴南区消委花溪分会工作人员二十余条短信交流,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全额退还人民币550元,并于2006年按林某提供的地址寄回。
评析
本案属于邮购商品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通过巴南区消委花溪分会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通过手机短信成功帮助福州残疾人林某达到了协商解除合同的目的。消委工作人员通过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保护了残疾人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肯定和提倡。
案例提供:重庆市巴南区消委
案例评析: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贺天强 王世云

案例十四
开发乱收费该处罚

案情
2006年4月10日,位于潼南县江北新城南北大道中段53-9号“希望小区”商住楼的22户购房户向潼南县消委集体投诉称,小区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规定不平等条款,在房价成本外向希望小区购房户按32元/平方米价格分摊购买和安装变压器、高低压线路的各种费用,并于2006年3月6日向各购房户发出催缴通知,否则将不予通电,后果自负。
处理结果
潼南县消委及时出面制止了开发商的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并依法移送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必须指出的是,按照《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商住楼变压器、高低压线路的建设费应当进入房价成本,而不得另行收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商利用其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潼南县消委依法出面制止开发商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乱收费的行为,及时化解了购房纠纷,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和扩大,应当值得肯定和提倡。
案例提供:重庆市潼南县消委
案例评析: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贺天强 马礼芳


案例十五
出售带菌食品至消费者中毒经营者赔偿
案情
2006年7月5日,云阳县消委接到消费者蒋玉莲、职帅静、唐长宏、李英等11名消费者集体投诉称,他们于2006年6月29日分别在××公司云阳店购买提子卷蛋糕,食用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先后到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要求该店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营养等费用人民币1.8万元。事故发生后,云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未食用的两块蛋糕和呕吐物以及该店同类型不同批次的产品分别进行了检测,确认提子卷蛋糕内有金黄色葡萄球菌,属于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事故。
调解结果
经云阳县消委调解,由××公司云阳店一次性赔偿蒋玉莲、帅静等七人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营养等费用人民币4000元,一次性赔偿唐长宏、李英各两子女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营养等费用人民币1000元。
评析
本案属于因食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云阳县消委通过调解的方式依法解决了因食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集体中毒投诉事件,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肯定和提倡。
案例提供:重庆市云阳县消委
案例评析: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贺天强 盛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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