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投保人明确解释过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最终理赔6万多
你知道吗?如果你的爱车没有定期年检,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张女士就忽略了这一点,差点自掏腰包赔付高昂的修车费,因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清楚写着“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近日渝中区法院却在庭上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为何?原来,保险公司没有对车主说明解释免责条款,车主反败为胜。
车子受损,保险公司拒赔
爱车撞到了道路坎上,车身严重受损,张女士已经感觉够倒霉的了。谁知,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又被告知拒赔。这个消息对于张女士来说,既气愤又难以置信。
去年12月13日,张女士将爱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谁知在元旦节,车辆刚买保险还不到一个月,张女士的家人开着车从三汇至渠城行进时,撞到了路边,车身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指定,将车拖到南坪一家4S店进行维修,产生了64664元修理费。
如今保险公司拒赔,难道这6万多元的修理费全都要张女士来承担?一气之下,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
免责条款:没有年检不赔
“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庭上辩称,张女士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这说明车辆行驶证已经过期。
保险公司翻出当时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提出在责任免除第九条已经载明:“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张女士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载明了被保险人、发动机号、保险金额等信息,同时在“特别约定栏”第6项也清楚写着“对投保险种条款中的免责及减责条款、免赔率或免赔额、投保人义务、包括术语释义内容经本投保人仔细阅读,并已完全理解”等内容。
车主:我不清楚免责条款
张女士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渠县交警大队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证的有效期为2009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
“事故后,我已经向交管部门申请了延期。”目前,张女士的车辆行驶证有效期已延至2013年12月。但事实上,发生事故时,张女士的行驶证的确已过期。
按照合同上规定,保险公司确实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些免责条款我根本就不清楚,保险公司也没有跟我讲。”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也存在失职的责任。
保险公司为证明自己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栏”第6项附有明示告知的记载。
他们还指出在“重要提示栏”中,保险公司也提醒了被投保人“请您详细阅读所附有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如有疑问及异议,请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接受上述条款权利义务约束”。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才有效
张女士否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而保险公司又坚持自己的解释。“解释一下”这一个看似不重要的举动,却在这场官司中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指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官告知原被告,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明确解释了免责条款,那被告方所说的“没有年检就不负赔偿责任”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下轮到保险公司哑巴吃黄连了,因为他们提供的保险单上明示告知的内容,仅仅是提醒当事人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并不能证明他们对内容、概念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向张女士作出解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和张女士签的保险单中,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内赔付了张女士6万多元维修费,1200元施救费。
本组文/重庆晨报记者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