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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不年检不能或赔偿 免责条款不说明保险公司照价赔

来源:重庆晨报 2012/7/26 14:22:59 关注度:924473次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投保人明确解释过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最终理赔6万多

  你知道吗?如果你的爱车没有定期年检,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张女士就忽略了这一点,差点自掏腰包赔付高昂的修车费,因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清楚写着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近日渝中区法院却在庭上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为何?原来,保险公司没有对车主说明解释免责条款,车主反败为胜。

  车子受损,保险公司拒赔

  爱车撞到了道路坎上,车身严重受损,张女士已经感觉够倒霉的了。谁知,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又被告知拒赔。这个消息对于张女士来说,既气愤又难以置信。

  去年1213日,张女士将爱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谁知在元旦节,车辆刚买保险还不到一个月,张女士的家人开着车从三汇至渠城行进时,撞到了路边,车身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指定,将车拖到南坪一家4S店进行维修,产生了64664元修理费。

  如今保险公司拒赔,难道这6万多元的修理费全都要张女士来承担?一气之下,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

  免责条款:没有年检不赔

  “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庭上辩称,张女士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这说明车辆行驶证已经过期。

  保险公司翻出当时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提出在责任免除第九条已经载明: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张女士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载明了被保险人、发动机号、保险金额等信息,同时在特别约定栏6项也清楚写着对投保险种条款中的免责及减责条款、免赔率或免赔额、投保人义务、包括术语释义内容经本投保人仔细阅读,并已完全理解等内容。

  车主:我不清楚免责条款

  张女士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渠县交警大队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证的有效期为2009128日至201112月。

  “事故后,我已经向交管部门申请了延期。目前,张女士的车辆行驶证有效期已延至201312月。但事实上,发生事故时,张女士的行驶证的确已过期。

  按照合同上规定,保险公司确实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些免责条款我根本就不清楚,保险公司也没有跟我讲。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也存在失职的责任。

  保险公司为证明自己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栏6项附有明示告知的记载。

  他们还指出在重要提示栏中,保险公司也提醒了被投保人请您详细阅读所附有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如有疑问及异议,请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接受上述条款权利义务约束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才有效

  张女士否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而保险公司又坚持自己的解释。解释一下这一个看似不重要的举动,却在这场官司中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指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官告知原被告,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明确解释了免责条款,那被告方所说的没有年检就不负赔偿责任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下轮到保险公司哑巴吃黄连了,因为他们提供的保险单上明示告知的内容,仅仅是提醒当事人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并不能证明他们对内容、概念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向张女士作出解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和张女士签的保险单中,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内赔付了张女士6万多元维修费,1200元施救费。

  本组文/重庆晨报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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